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我院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和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统一要求决定是否需要通过美术类专业联考。我院专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安排详见《2008年专业考试考点设置及报名、考试时间安排表》。
第六章 评分办法、录取规则</STRONG>
第十二条 我院专业课考试各科满分100分。由我院专业教师组成阅卷组,封闭式阅卷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分专业科类阅卷、评分。
第十三条 我院专业考试按照招生计划数的3—5倍发放专业合格证。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我院教学安排的需要,考生在高考外语考试时语种仅限英语,成绩不低于60分;语文成绩不低于80分;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不作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六条 只录取填报我院第一志愿并达到我院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生,录取时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各专业以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时,对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按本章程第十八条比例折算办法相加,计综合总分排序,根据政审体检情况,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各专业的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比例折算办法如下:
1. 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动画和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占总分30%,专业成绩占总分70%。
2.书法专业考生参加我院组织的书法专业考试,高考文化成绩占总分60%,专业成绩占总分40%。
3. 美术学(史论)、艺术设计学、艺术管理专业:不进行绘画基础测试,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本省普通二本最低投档线后,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分相同时,按照英语和语文成绩相加后从高到低录取。
4. 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方向:只考表演基础,不进行绘画基础测试。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按表演专业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 考生在我院各系专业总分排序前三名者,我院将随专业合格证的寄发一并告知,其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高考投档资格线并符合录取的相关条件,此类考生可不受我院总分折算方式和英语、语文单科成绩要求的限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依照国家优录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无往届生与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文理科考生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各类考生,经考生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视各省考生的成绩情况,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STRONG>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七条 湖北美术学院各专业2008年学费为:
绘画、雕塑每生11000元/学年
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动画每生12000元/学年;
美术学(史论)、艺术设计学每生10000元/学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北村奖学金等。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对入学后生活困难的学生,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执行,提请考生及考生家长应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做出报考选择。
第八章 毕业就职
第三十条 就读我院各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者,按国家规定,发给湖北美术学院毕业证书。成绩优秀且达到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双向选择就业或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九章 招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可直接向我院纪检监察处举报。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山路374号湖北美术学院纪检监察处
邮 编:430060
联系电话:027-68895035(办公室)
第十章 附 则</STRONG>
第三十三条 本招生章程及有关招生未尽事宜由湖北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版权归湖北美术学院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摘录、更改、转载发表,违者必究。
查分网址:http://www.hifa.edu.cn(湖北美术学院网址)
办公电话:027-68895091
邮政编码:430060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