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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以明状告本人“剽窃”其文章一事的声明
作者:    来源:雅昌艺术网    日期:2010-11-12

2010年2月3日,本人得知,黄以明以本人“剽窃”其文章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正视听,本人在此通过媒体向公众告知事实,并发表声明。

2009年12月8日晚,有美术界同仁告知:有一篇本人抄袭一位诗人评论萧长正雕塑艺术的文章刊载于网上,这位诗人将诉之公道。听此消息,本人十分惊愕!记起2006年春,台湾雕塑家萧长正先生在中国美术馆举办展览时,本人当时曾写过一篇短文作为展览前言,此外未曾写过有关萧作文章。遂电话询问萧长正是否在画册或其他媒体发表本人文章或其他评论文章时,在署名上出错,也询问萧长正是否还有其他评论家写过有关他的文章。萧长正告知约10年前有一位名叫黄以明的先生写过一文,评论他的艺术。于是,本人在网上搜检,才看到了黄以明于2000年10月所写《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介绍雕塑家萧长正的艺术》,也查到了“全球特产网”于2006年9月7日刊载了《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文后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经比对二文,署名本人的文章完全为从黄以明文中成段摘取,拼凑而成。黄的原文长达一万余字,署名本人之文约1500字。

本人认为网站如此胡乱编造,盗他人之文安本人之名,是对原文作者严重的侵权和伤害,但此事非本人所为,并与本人毫无关系,应该迅速向黄以明通报情况,说明事实。为此,经向艺文界朋友多方了解,得到了黄以明的电话。12月9日午后,本人挂通了黄以明的电话,其正在午餐中,随即本人发短信给他,全信如下:

“以明先生你好!我昨日得知有网上发表了署我之名的萧长正评论文章,而且是你的大文之删节版,我十分吃惊!一是萧于06年春在我馆办展,我只为其作过一展览前言,未写其他专文,二是更没有窃用或改用你的文章署我之名投稿发表。经查网站,果见有‘全球特产网’06年发过一文,是你评萧长正艺术长文的节拼文并署我是作者。我深知你对此事况的气愤和应有的追究权利。网站张冠李戴,胡乱编造,侵犯你的著作权,同样也损害我的名义,还导致你对我的误解,我深为理解并与你同样气愤!如果我早知此事,定会采取措施要求网站更正。这里专信将我处情况向你介绍,也望电话与你沟通。我们同为艺文学界同仁,当共鄙而今各种侵犯著作权之弊端,以护学理,以正时风。中国美术馆范迪安。”

稍后本人再度电话黄以明,告知:本人从未抄袭他的文章署名发表。本人知道消息后即作了解,才知道情况。为此,向他明确表示三点态度:一、对他的著作权被侵害表示气愤,作为同道学人,大家都特别痛恨自己文著被人剽窃和盗用。二、本人支持他在维权上采取的合法行动,如需本人澄明事实,本人将予配合。三、在此问题上,本人也是受害者。文人著述观点、角度各有不同,我们彼此的文章都有个性风格,网站冒用我的名字发表文章,我也同样不能接受。

在本人向黄以明说明情况和表明态度之后,其仍坚持在网站上发表本人“剽窃”其文章的言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本人在此郑重声明:

1、 本人在2009年12月8日之前未曾见过黄以明评论萧长正艺术文章,本人也从未抄袭黄以明的文章署名发表并向媒体投稿,本人更从来没有向“中华特产网”、“全球特产网”这类非专业网站投过任何稿件。

2、 黄以明称有许多网站未经他的许可发表了他的文章,并且未署其名,这些与本人无关,本人从未向任何媒体提供过黄以明的文章。

3、 黄以明仅凭某些网站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就认定是本人所为,把网站的过错视为本人过错,这严重违背事实,也是“莫须有”的指控。

4、 某些网站将黄以明所作文章编发为本人署名文章的错误行为,同样侵犯了本人的权益,本人保持追究的权利。

5、 本人相信媒体会作出公正的判断,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范迪安
2010年2月3日

关键字:剽窃,范迪安,黄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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