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广受社会关注的自由撰稿人黄以明状告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抄袭案在北京市二中院有了一审结果。法院认为,黄以明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范迪安侵犯其著作权,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不过,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6000元,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在其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声明。
黄以明称,他独立创作了对台湾艺术家萧长正雕塑艺术评论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后经其删减发表在台湾《艺术新闻》杂志上。2006年3月15日,萧长正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个人雕塑展,在整个宣传过程中,全国多家媒体包括《中国美术馆》馆刊都对他创作的该文进行了全部使用、部分使用、观点使用或原句抄用,却没有一家媒体署过他的名字。
而发表在“全球特产网”以及“中华特产网”的署名为“文章作者: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该文共1626字,其中1518字完全来自他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黄以明因此将范迪安、萧长正以及网站所属的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庭审中,黄以明出示了40余份证据材料,但范迪安的代理律师杨大民指出,这些证据都是各大媒体对事件相关的报道以及相关的保全公证书,并不能证明范迪安是否产生过剽窃黄以明作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黄以明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到法律保护。黄以明提出萧长正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称范迪安侵权,也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未经许可摘录涉案作品载于其网站上,并未署原告名,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改编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