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法庭辩论异常激烈
11月8日,黄以明诉范迪安侵犯著作权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第二审判区一审开庭。
经过多方协调和法院批准,本刊记者获得为数不多的旁听席位之一,全程旁听了此案。
“被告”范迪安因在上海参加会议未能到庭,而“原告”黄以明开庭之初便要求“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此举震惊四座,庭审过程顿起波澜。
此前,黄以明申请追加《生活报》主办单位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和文化部下属的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为本案的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但被北京市二中院裁定“驳回”。此案中,黄以明共诉了三方被告,分别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台湾当代艺术家萧长正、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
法庭上,黄以明认为:法院“不予追加”的行为是在“开脱被告”,因此要求“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合议庭成员随即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请示二中院院长,院长认为黄以明的理由不成立,庭审得以继续。
庭审中,黄以明向法庭一一出示、说明了40余份证据材料。记者注意到,原告黄以明的证据由三部分构成:一、公证书;二、各大媒体对事件相关的报道;三、案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发票。
黄以明很细心,凡是登载了涉案作品的网站,他都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相关保全公证;凡是此次事件相关的报道,黄以明都进行了剪裁或下载。
“公证书只是在形式上表明了这些网站登载过涉案作品而已,并不能证明就是范迪安剽窃了黄以明的作品;各大媒体的报道是对本案发生前后的叙述或者评论,更不能证明范迪安是否产生过剽窃黄以明作品的行为。将公证书和新闻报道统统罗列作为起诉被告侵权的证据,明显与本案所诉的侵权行为没有关联性,缺乏证明力。”范迪安的代理律师庭上陈述。
范迪安的代理律师称,范迪安在本案发生之前根本不知道中华特产网这个网站,范迪安平时工作繁忙根本没有时间上网,即使偶然上网也只上与美术文化有关的一些专业网站。对于非专业的“中华特产网”,更是闻所未闻。范迪安既未曾向该网站投过任何稿件,更不知道涉案文章为何被署上自己的名字并上传至“中华特产网”。
“中华特产网”系第三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的网站,该中心并未有人到庭。
不过,2010年3月2日,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致中国美术馆范迪安先生的函,证明“中华特产网”2006年8月15日所载的“文章作者:范迪安,《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并非范迪安向我网站投稿,属网络转载文章。”
上述函被范迪安的代理律师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一个潜在的事实是,现实中很多网站转载文章,但网站很少与作者本人核实或见面。因此,很难仅凭网上文章的署名就判定某篇文章是否真为作者本人投稿。
那么,“中华特产网”的文章又转自哪里?
在今年4月份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时,第三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在提交的证据及向法庭提交的答辩词中,说明了文章转载于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生活报》。
这让黄以明认为,终于找到了“剽窃事件”的发布源头——《生活报》在2006年8月13日第26版刊登了署名为“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的文章。
开庭后,黄以明提交了《生活报》于2006年8月13日第26版《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他认为这份发表在纸媒上的文章可以佐证范迪安抄袭了他的作品。
对于此证据,范迪安代理律师当庭强调了三点意见:“一、范迪安此前对此依然不知情;二、范迪安没有给该报社投过稿;三、希望法庭进一步核实查清,到底是什么人以范迪安的名义将涉案作品投给了《生活报》”。
漫长的庭审结束后,记者第一时间拨打了范迪安的手机,正在上海出差的范迪安告诉记者:“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我从没有给《生活报》投过任何稿件,我也很想知道,《生活报》为什么会出现署‘范迪安’名字的稿件? ”
“这份纸媒刊登文章的时间是2006年,时间上好像有点久,但它毕竟是国内的媒体,只要去查,应该还是查得出来。如果是我投稿,为什么我从来没有收到过稿费呢?另外,假设我要发表某个学术作品,我为什么要选择黑龙江地方媒体,为什么我要选择市场类的报纸?”电话中,范迪安表示,希望《生活报》署名文章一事的原因也能尽快水落石出。
质疑:“维权”,还是“炒作 ”
谜底很快被揭开。
11月10日,范迪安致函《生活报》社长,并请《生活报》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生活报》收到函件后也迅速找到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调查。11月11日,《生活报》回函范迪安,说明了相关情况:“《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并非范迪安先生向本报投稿,而是当时的版面编辑从艺术类网站转载所得,非本报首发。”
《生活报》还在回函中表示,“由于稿件署名问题给范迪安先生带来的不便和不必要的麻烦,我们深感意外和遗憾,谨向您深致歉意和慰问。”
业内一位熟悉范迪安的老画家告诉记者,范迪安写了好几十年美术评论文章,头一次听说范迪安被诉“剽窃”侵权,而所谓的“剽窃”文章却又发表在“中华特产网”这样的非专业网站或者黑龙江《生活报》这样的非专业报刊上。该画家明确表示,黄以明所诉的这些“事实”难以令人相信。
“在学术界、艺术界,‘剽窃’别人的文章,或为评职称或为出名,总有一个要达到的目的。本案中,根本看不出范迪安有什么动机需要去‘剽窃’原告的作品。以范迪安在中国美术界的地位及贡献,他会为了这样一篇文章去‘铤而走险’?难道真的像原告所说,是为了‘商业与政治运作的需要’? 商业与政治运作的需要具体又指的是什么?”范迪安的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民认为,黄以明的诉状中有许多疑点不符合常识和情理。
“被剽窃”还是“被署名”?“抄袭门”还是“炒作门”?或许,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还原整个事件的真相。
“其实,事情本来并不复杂,黄以明文章的内容被转载,他认为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本无可厚非,但黄以明把中国美术馆以及我个人的职业情况大肆渲染,并与黄本人文章被转载一事故意搅拌在一起,使得圈外很多不明真相的人觉得这里面大有问题。”范迪安对记者说。
“我已通过邮递方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公开信,郑重请求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对本案的执法审理程序介入调查。”接受记者采访时,虽然判决还没有结果,但黄以明认为法院已经“审理不公”。
“法院现在还没有判决结果,而黄以明四处开展所谓的维权行动,他的文章内容被转载是事实,但我本人被‘署名’也是受害者,就应该在他的维权行动中被诋毁或是被谩骂?”范迪安说。
对于一些公开的人身攻击和谩骂,范迪安表示,等到法院判决结果下来后,不排除到时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