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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回归 法律手段成追索重要方式
作者:    来源:西安晚报     日期:2009-01-04

156件流失到丹麦的被盗文物重新回到祖国怀抱,前天下午在北京文博大厦,国家文物局主持召开了这批文物抵京的新闻发布会以及文物的开箱仪式。<p>发现线索:2006年2月,丹麦警方在哥本哈根市查扣了一批可疑的中国文物和其他国家的古代艺术品,并及时向我国驻丹麦使馆通报了有关情况。国家文物局根据丹麦警方提供的照片资料,判断这批中国文物属于出土文物。<p>依法索还:“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有关规定,我们通过我国驻丹麦使馆与丹方进行磋商,要求返还这批中国文物。”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p>2007年8月,中国政府委托代理律师向丹麦地方法院提出将警方查扣的中国文物归还我国的要求。<p>证据有力:国家文物局随后派出工作小组赴丹麦对警方查扣文物进行现场鉴定评估,确认了这批中国文物共计156件,包括了夏商至元明时期的相当数量的珍贵文物,也有难得一见的古代艺术精品。<p>国家文物局会同公安部迅速查清了这批文物的被盗地点,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和追索法律依据提供给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国驻丹麦使馆和国内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提供了大量充分有力的证据,并得到当地社会力量的支持。<p>成功返还:2008年2月28日,丹麦地方法院宣判将这批中国文物归还我国政府,4月4日顺利完成接收手续。<p>“依法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表明了我国政府的努力方向和坚强决心。”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对盗窃、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国际社会在打击文物走私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方面的合作,依据有关国际公约,积极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p>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除了利用回购、捐赠等手段找回流失到海外的文物外,法律手段正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文物索还方式。&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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