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本年度第二期案例指导,明确在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中,未执笔但参与创作并对作品独创性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作者应认定为作品的共同创作者。
学生提供创作灵感
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现年过六旬的肖先生是成都一名画家。而自1976年起,邛崃人邹女士即拜师肖先生门下学画。“1980年前后,我萌发了创作表现乡村童趣作品的思想,于是开始搜集素材”,此后,肖先生先后搜集了表现乡村儿童和风景的数十张照片。1982年,邹女士拍摄了数张表现乡村小孩在草垛子上吹哨子场景的照片,肖先生见后决定让邹女士以照片为蓝本创作油画作品《田间小曲》。
“由于这幅作品要送去参展,但邹女士画不下去,肖先生于是在1983年春季帮助她画了部分。”肖先生好友作证称师徒二人在1983年共同创作完成《田间小曲》并共同署名。第二年,由于作品要参加美术展览,肖先生提出由他单独复制油画送展,油画仍署两人的名字,邹女士同意了。
老师再创作作品</STRONG>
“1984年,老师仅对我的油画做了少许改动便完成了另一幅油画《吹响响》。”邹女士指着两幅油画作品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两幅画的构图、主要人物甚至小孩动作、表情、神态和发型都一样,只不过油画《吹响响》在画面中加了一个太阳并增删了孩子附近的部分细节。《吹响响》以暖色调为主,而《田间小曲》以中性色彩为主。
邹女士承认自己没有参与《吹响响》的绘制,但认为该画完全以她的作品《田间小曲》为基础,肖先生在画作完成后的一些展览上也都注明与邹女士合作。“后来,他在多次展览和印刷发表的时候都不再提我的名字了”,邹女士发现,肖先生在画背面也只署了自己的名字。
师徒对簿公堂
2006年,邹女士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肖先生停止侵权、在美术专业杂志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并赔偿经济损失。接到法院传票后肖先生提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自己一人享有油画《吹响响》的著作权并判令邹女士赔偿自己因打官司而支付的律师费用。
“我在创作《吹响响》时并不懂得著作权概念,署学生的名既是感谢她拍摄照片为我提供了创作灵感,同时也想在圈内提携她。”肖先生坚称是自己独自创作的作品,并请朋友、学生和同一画室的画家作证。对此肖先生一位画友也向法院出具了证明,表示在《吹响响》创作的1984年画家间普遍对合作概念相当模糊,对名和利的问题也未多想,老师的画加署学生名是正常现象。
法院认定学生享有著作权</STRONG>
对此成都中院认为,肖先生曾在多个场合将画作署上自己和邹女士的名字,“这些参展和发表中的署名,唯一意义就在于宣示作品的作者。因此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即为作品作者。”法院表示,除从法理上应认定邹女士为《吹响响》的合作者外,从事实上看邹女士的《田间小曲》中也包含了她的独创性成果,而这些成果又被肖先生借用于《吹响响》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邹女士并没有执笔绘制《吹响响》,她也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2007年7月14日,成都中院一审判令肖先生停止侵权并在专业期刊上向邹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五万余元。肖先生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日前四川高院作出了判决,驳回肖先生的上诉并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