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华侨大学教师刘向东状告美国哈佛大学博士高名潞抄袭其作品一案,7月2日下午,高名潞的诉讼代理人委托雅昌艺术网发表独家声明,如下:
关于诬告“意派”一案的简要说明
2010年6月中,高名潞先生在接到此案消息后即委托我和冀鹏程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反驳和反诉。很明显刘向东是在乱用诉权以博得他人关注,因此我方并没有在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发表相关回应文章,试图将事件控制在法律程序内,待法院判定后再将案件详细过程予以公布。但是,刘向东得寸进尺,通过网络等媒体一再发布侵犯高名潞先生名誉权的言论,作为当事人,我们在此做简要说明:
1、我们认为“意派”是高名潞先生30多年来理论观点合理发展的结果;我们已按照法律要求对刘向东诉讼书中的9个要点进行了一一驳斥;在这个案件中,刘向东是在滥用诉讼权;
2、在7月1日出现在网络,题为“国内艺术家状告美国哈佛大学博士高名潞抄袭”一文中,有如下几点并非事实:
A、 刘向东律师孙海潮认为“目前本案证据比较充分,高名潞的抄袭行为对刘向东构成了侵权”。事实上,刘向东证据根本不充分。在法庭中,他的律师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仅有的证据包括署名刘向东的那3篇短文,其中一篇发表在《江苏画刊》,其余两篇均于2008年发表,总共千余字。其余证据皆是高名潞先生文章。刘向东恶意在高名潞先生文章旁边加批注,以扰乱法官判断。而刘向东却不能为这些批注提供任何证据支撑。
B、 文中说“召集双方到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谈话,被告方之一高名潞曾表示要反诉刘向东诬告,但这一请求随即被法院驳回。”实际上法院并没有驳回我方反诉讼请求。什么叫“驳回”?驳回意味着法院已经审理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了“驳回”的宣判。事实情况是,法院仅仅电话通知我,建议我们在此案结束后再次诉讼刘向东对高名潞造成了“名誉权侵权”。因为“名誉权”和“著作权”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C、 文章还屏蔽了6月28日法庭中的一个事实:法官助理问孙海潮律师是否接受庭外和解的建议时,他立刻回答:“当然同意”。而我则回答“坚决不同意调解”,必须让法院依法判决。由此可见,刘向东就是想闹事而已,而律师也知道没有胜算,仅仅希望拿点微薄的劳务费。
3、开庭结束后,我们将把与本案有关的文件公布于媒体;
4、刘向东已经对高名潞造成了名誉权侵权,严重影响了高名潞先生正常工作与生活,影响了高名潞现当代艺术研究中心的正常运作。他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本案结束后,我们将起诉刘向东造成高名潞先生“名誉权侵权”,要求刘向东赔偿高名潞先生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并在媒体持续半年向高名潞先生道歉。
王志亮
201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