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本刊记者跟踪采访到24位全国政协委员中的“艺术圈面孔”,发现不仅一些原本就是话题的现象,被他们作为提案申报,更有很多不被关注的艺术问题,也成为热议的焦点。
(文中受访者均为全国政协委员)
富春山居图
2010年两会闭幕后,温家宝总理就“两岸关系”答记者问,提及由于历史原因分藏于两岸的元代黄公望画作《富春山居图》时感慨道:“画是如此,情何以堪。” 2011年1月,两岸终于达成协议,《富春山居图》中藏于浙江博物馆的《剩山卷》和藏于台北故宫的《无用师卷》,在隔海相望60余年后,将于6月在台北合璧展出。
故宫博物院院长郑欣淼向记者介绍说,此次合璧展出,标志着两岸文化交流被进一步推进。对于公众十分关心的此次合璧展之后,《无用师卷》能否返回创作地——浙江富春江畔再次展出的问题,郑欣淼称,就两岸目前磋商的结果来看,《无用师卷》暂时不会在大陆展出。“但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将来总有机会回来展示。”
郑欣淼还向记者介绍说,2012年台北故宫将举办《康熙大帝和路易十四》大展,届时,北京故宫还将借给台北故宫20余件藏品。“一些民众认为这样的单向交流不对等,但作为博物馆,我们希望海内外同胞能够欣赏到完整的中华民族文化瑰宝。”
据郑欣淼透露,尽管台北故宫目前还没有将藏品拿到大陆展出,但是在今年北京故宫筹备的“兰亭大展”中,台北故宫还是决定拿出一些资料和文献。郑欣淼说,“两岸交流不可阻挡,两岸的同胞也都想看到更多的民族文化瑰宝。”
而2010年两会期间,提出“《富春山居图》在原创地合璧展出”的提案,引起温家宝总理关注,并加速促成了《富春山居图》合璧展的重要人物之一、艺术家何水法,则略有遗憾地对记者表示,“按我的想象,这个展览应该在去年完成。因为去年正值《富春山居图》创作660周年,而且创作年和2010年一样,都是庚寅年,非常有意义。”
文物保护
2010年底,清华大学百年古建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学堂突发火灾,9个消防中队的308名消防员赶至现场扑救。因此,文物保护中的各种问题成为此次两会的一个热门话题。
中华文化遗产研究院研究员张庭皓认为,文物保护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目前受到很大冲击。比如虽然法律明文禁止,但还有不少文物保护单位,打着文化企业的招牌,当作企业资产来经营。“如果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这种现象就能杜绝。问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将不可再生的文物资源当作当地政府资源,随意处置。”张庭皓还说,在城市改造中,大量具有文物价值的古代民居被拆除,除了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没有专家团队对这些文物建筑进行研究,缺乏对古代民居的价值判断。另外,古代民居的所有者,也缺乏对建筑的价值认知。因此当政府拆迁时,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或者获得赔偿,这些所有者并不会诉诸法律。使得违法的拆迁即便受到各方批评,也因没有原告而得以顺利进行。“因此,普及认识并重视文物建筑价值的观念也很重要”。张庭皓在今年的提案中,特别建议实行文物督察特派员制度,对于破坏文物、违反文物法进行非法建设的行为严格监督。“这些督察特派员应由国家文物局派驻各省,和当地没有瓜葛,受文物局委托来监督。”
中国博物馆协会理事长、国际博协亚太地区联盟主席张柏,则就各地不断兴起的文物复建现象向记者表示,文物复建要慎重,首先不能破坏原址。其次,复建后的建筑性质是现代建筑,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物。第三,复建的设施中,应尽量留有完整的文献资料。张柏认为,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要复建了。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田青认为,除了有形的文物实体,文物的概念也越来越广泛。很多具有物质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应纳入文物范畴。比如少数民族的服装,过去认为不够文物级别,近几年却被外国人大量收购,运往境外。而《文物保护法》中,由于现代少数民族服装不够年限,因此并未禁止出境,大量流失后造成很大损失。田青说,收藏中具有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很大,比如风筝、面人、杨柳青的年画,过去“上不了档次”,然而由于传承不力,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稀缺性和不可复制性就使得它们变成文物了。田青认为,传承不力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观念。“少数民族的年轻人,并不认为自己的民族服装好看。因此,国家再怎么提倡保护都没有用。保护传承的根本在于民族的文化自觉性。”
文物捐赠
本刊曾就个人文物捐赠的路径不畅做过题为《文物回流困境》的报道(见2010年9月10日第八期),今年两会期间,故宫博物院科研处处长余辉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简称《捐赠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余辉向记者介绍说,《捐赠法》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来,较为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捐赠法》的一些缺陷或问题逐步暴露出来。首先,《捐赠法》没有规定明确的管理部门和明确的监督方式,造成公益事业管理存在一些困难。出现的问题是,募捐活动大多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登记制度,随意性较大等。另外,缺乏对公示制度的具体要求,因此实际捐助活动公开透明度不大。捐助资金分配及使用不够公开,引起了捐赠者的疑虑和不满。余辉说,在捐赠过程中,一些知情人,掌握到一些不合法行为,比如某些捐赠款项被挪用,当他去举报的时候,法院却以他不是直接受害人,而不予受理。因为只有捐赠方才能诉诸法律,所以丧失了大众监督。
因此,余辉建议,应该明确民政部门作为管理主体,另设监督机构,扩大诉讼的主体范围,为了使公益性捐赠得到社会监督,使其透明公正,知情者可以作为公益性诉讼主体。法院可据此对公益性捐赠的相关案件立案。
此外,余辉建议给公民建立捐赠档案,当公民捐赠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除落实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应对捐赠者给予社会认同和多方关怀。例如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扩大税收优惠幅度,建立国家功勋制度,根据捐赠财产的额度,给予国家级的荣誉称号,为捐赠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VIP服务以及其他VIP服务,增强激励机制。
余辉说,现有《捐赠法》仅就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境外捐赠方面的优惠作了规定,但捐赠物品的抵税问题,特别是文物、珍宝等无法直接开具现金收据,捐赠普通物品的价格核定也缺乏法律依据。他建议,核定文物、珍品价格时可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参照市场行情,普通物品的价格可参照《产品质量法》关于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三类人群的划分形式,对三类人群捐赠物资时按各自的实际付出分别核定捐赠额度,以体现社会认同的公平性。
此外,余辉还建议在《捐赠法》中对媒体报道作出原则性规定,使媒体充分发挥正面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