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日前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郭庆祥赔偿七万元人民币,并向范曾书面道歉。未见法院的判决书全文,不过依照多家媒体的报道,法院做出如此判决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郭庆祥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二是因为“郭庆祥曾收藏范曾作品,二人的交易行为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必须承认,我被这一判决震慑住了,甚至不得不把仅有的一张存折翻出来,借以掂量掂量自己言论的分量。因为前不久我也曾在报上撰文,对范曾的画艺提出了批评。按照法院判决书的意旨,在那篇题为《说说范曾》的文章里,我是不是也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呢?
作为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律对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中当然也包括艺术活动。但是人们应当清楚,法律深入社会不同领域的强度是不一样的。禁戒肢体暴力,法律的强度极高。可是针对横穿马路的行为,法律的强度就明显降低了。
同样的道理,在艺术的自治领域中,法律的作用也应该是有限的。艺术活动自有独特的价值与法则,任何别的社会活动都不可能在取代它的同时不损害艺术本身,即便是法律也不例外。因此,法律为艺术活动提供的应是基本的服务,即“公正”。至于像范曾的艺术成就有多高,诗书画的品质究竟如何,作品是否具有艺术价值等问题,法律既无判断的能力,也无裁决的权威。如此,法院又怎能分辨什么是贬损,什么是批评呢?
至于法院因范郭二人存在交易行为与商业利益,即裁断郭庆祥的文章不是纯粹的文艺评论,怕也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悖逆。试想,假如我因买到遭虫蛀的黄瓜,向菜贩提出批评,难道这一定不纯粹吗?更极端一点,如果一个人找零时收到另一个人的假钞,是不是也不能抗议,仅仅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交易与利益?
一纸判决,让我被迫做出反省,思考艺术批评的边界究竟在哪儿?但最后我却不得不质疑,在艺术的领域里,法律的边界又在何处?
西闪(成都 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