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在中国,酒店与美术家的关系之密切,可能莫过于离中国美术馆仅一街之隔的娃哈哈大酒店,因为,画家在美术馆办展览、开研讨会而宴请宾客,一般都在这里。所以,很多外地的画家都知道这一家酒店,而北京的许多美术家和理论家基本上没有不知道娃哈哈大酒店的。这家酒店的装修比较有特点,充满了浓郁的西湖特色,和它的菜品一样。尤其是到处可以见到的(包括在洗手间里)工笔花鸟画的装饰,增添了与美食相关的艺术氛围。而对于美术家来说,因为这些画的主人,有的是自己的朋友,有的为自己所相识,自然也感到很亲切。
最近,其中之一的画的作者陈湘波状告该酒店,认为酒店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的责任,“除了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还要求49万元的赔偿、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北京媒体发表公告道歉”。不久前,该案在北京市东城法院开庭。由于双方就赔偿等问题难以统一意见,法院当日宣布休庭,择日再行宣判。而由此案引起的关于著作权的问题,则成为新闻之外的为业内人士关注的话题。
酒店认为:“画作均是2003年7月酒店开业时一家台湾企业所赠,而该企业又是从另一家台湾公司定制的该批作品,制造者是否获得了陈湘波的授权则不详。对此酒店方表示,自己是获赠画作,系正规渠道获得,对侵权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因此不承担责任。”显然,就客观情况而论,酒店好像有点无辜,但是,经营者想必知道公共场所播放署名作者创作的音乐都要交版权费,因此,你不能说,因为是人家送我的光碟,我拿来播放就不侵权。因此,这一说法是不合法理的。而破财学法,教育他人,也算是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这一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是,酒店方不知道美术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当然,关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不仅是酒店的经营者不知、不懂,就是专业的美术单位可能也是知之甚少,或者是糊里糊涂。所以,类似的侵权行为可以说是举不胜举。在中国,著作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要点。也就是说,你买了这张画,并不代表你享有这幅画的著作权。你是这幅画的主人,但是,你不能拿去正式出版,或参加公开的展览等等。而画的主人虽然卖了自己的作品,但仍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任何人得不到作者的授权是不能用作与著作权相背离的事情。这就是《著作权法》第10条所规定的,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