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方向:主动参与建构有待谈判的“全球正义”
不幸的是,中国在近代遭受了太多的屈辱,以致今天的国人在和外部世界打交道时总会习惯性的重温历史:比如,俄国海警射击中国船只后,许多人马上回忆起清末沙俄侵占我国领土的伤痛;在鼠首、兔首拍卖时也有人诉说英法联军的恶行。可这一段段历史悲情到底对解决当下的争议有多大用处值得怀疑,而且,现在的俄国人、法国人是否愿意、能够为当年的政府行为负责并不取决于中国人的道德控诉的强度。
现实是,“我们”和“他们”活在当今的世界里,需要解决今天面对的具体问题,即使面对流失文物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更明智的态度也是指出“他们”前人犯过哪些错,并试图和他们的后人谈判、辩论,争取得到合理的补偿,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惩罚那些继续犯错、从中牟利的人,并以不同的文明都可以认可的方式进行惩罚。
让我感到振奋的是,圆明园十二生肖拍卖的争议在今年出现了新的有益的因子,比如这次的律师团前往巴黎进行诉讼就值得鼓励,略微让我失望的仅仅是律师团的个别律师似乎乐于不断通过媒体放话,说些毫无意义的、仅对部分中国人有刺激作用的道德控诉,而不是合理使用“道德压力”来说服法国公众、法官和媒体。
也许,现在就是个合适的时间点来总结过往的经验,来讨论如何合理使用我们本来拥有的“道德优势”来施加“道德压力”,站在正大光明的法律和道义立场上保障我们在流失文物——不管是150年前流失的还是昨天刚刚走私出去的——方面的权益,用有效的、不同国籍的我、你、他都可以理解的、和平的方式。
在前几年讨论文物回流问题的文章中我引用过美国政治哲学家诺齐克提出的“矫正正义原则”来分析追索文物的问题,一件合法、正当的收藏品必须符合“正义链”———“获得的正义”,即最初财产的获得必须清白:“交易的正义”,即财富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都是自由公正的。持有的正义必须是可以追溯的完整链条,只要其中一环是不正义的,则此后即使每次交易都合乎公正,其结果也不正义。而对于不正义的结果,应该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予以矫正,弥补受损害者的损失,恢复侵害者与受损害者之间利益的均等。
考虑到国族、利益差别仍然存在,而且很多文物出土、转手环节无法查证的情况下,追讨文物的前景并不乐观。但是仍然可以尝试打破“还不还”这种僵局,比如中国、埃及这样的受害国在宣告拥有争议文物所属权的情况下,暂不要求一定将已经保存在外国公共博物馆中的争议文物索回,而是寻求和保有这些文物的博物馆以及所在国达成更广泛的协议:一是争议文物应该经常免费出借到出土国展出,或者有长期的、优惠的展览条件,让出土国的人民有更多机会看到自己文明的成果,这是对出土国的部分补偿;其次,大英博物馆这样的受益者有责任对出土国的文物文化事业给以公益性帮助,比如组织免费或优惠的培训项目等;三是出土国有权利督促这些受益博物馆看顾好这些文物,如果因为博物馆人为原因造成这些文物的损伤,出土国可以通过各种外交乃至法律途径要求他们为此承担必要的责任。
我相信,即使法国、英国的多数公众也会同意上述原则,因为,正义是一种最有全球性的道德,尽管这也要通过不断的沟通、协商。比如2002年巴黎卢浮宫、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等欧美19家博物馆、研究所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中虽然为自己保管的来源不明的文物进行辩护,但也在声明最后说过“博物馆不仅是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服务的,而是为各国人民服务的……”这样话,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要他们兑现这些承诺,形成道德压力促使他们对利益受损的国家进行必要的补偿。
无可否认,之前的许多有关文物的国际条约主要由欧洲国家的专家主导起草,部分条文倾向于保护既得利益者的权利,为了让这种“矫正的正义”落到实处,中国应该和埃及、希腊等国家争取修订国际法或者发起新的条约,或者通过政治、外交协商来推动有现实意义的合作项目。此外,也需要中国的新闻界、学术界乃至收藏界继续在此事上保持对不义者的道德压力。比如,蔡铭超这样的有心人士与其参与拍卖会竞价,还不如直接买下当天法国主要报纸的广告版,把雨果斥责英国、法国劫掠圆明园的文章原文照登,再把这次拍卖的来龙去脉一列,会让更多的法国人知道这种公开拍卖行为的不义。
国内法方向:在内部探讨可以得到别人承认的“矫正的正义”的可能性
但国际公约的修改、订立以及国与国的外交谈判是非常复杂的,需要时间和精力,所以这仅仅是努力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其实人大、政府和民众也可以考虑如何在国内的立法层面来建构一种机制来限制、惩罚参与这种暧昧交易的人。
1996年中国政府签署加入《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关于文物返还的公约》时曾声明中国政府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的权利。我非常赞赏这一点,但在我看来应该强调国内外任何博物馆、私人所拥有、购买得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都是不正义的,中国政府永远不承认这种所有权,并保留利用修改和订立国际法、参与国际合作的方式追索这些文物的权利。
在这样的表态以及行政性的通知以外,政府和人大需要尝试在立法方面做出调整,设计出来具有规范性的、普遍性的法律来处理越来越多的类似争议,比如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治学教研室主任王占阳先生提议可以通过人大立法,明令禁止任何中国公民参与任何被劫掠文物的买卖,“使这些被劫掠文物在国际文物市场上彻底贬值”,我支持这一建议,认为还可以扩大为禁止任何国内的机构(公、私博物馆、公司、基金会等法人团体)和个人从境内外拍卖行、古董行以及黑市购买涉嫌非法出境的文物,避免成为销赃渠道,这也可以有效抑制黑市价格,打压现在的文物走私活动。
更关键的步骤是,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应该考虑制订一个国内法案来惩罚参与这类暧昧交易的人,例如美国有法案来制裁那些和伊朗做军火生意的外国公司,类似的,中国可以在文物方面通过类似的法案,规定无论海外还是国内的拍卖公司、个人,如果拍卖、买卖、持有来源不明的中国文物那中国政府就要对该公司、个人进行制裁,包括不允许在中国开设公司、经营资产、进行转账和展览活动乃至冻结其在华资产、限制其高管、股东入境等措施。国内的特定机构可以在认为有疑点的情况下进行起诉或申请处罚,而该拍卖行、文物持有人如果不想成为被惩罚对象或认为处罚有错误,需要提出可信证据来证明自己拥有的文物的流传途径的合法性。
像这次佳士得拍卖之后国家文物局才发出通知,反倒引起国家权力机关报复一家公司的议论,这种事后进行行政处置的手段就没有实现订立法律的制裁来的光明正大。如果有这样的法案,等于是关涉国际的问题部分地转化成国内法管辖的领域,从而也避免了过多的谈判过程,可以有效抑制黑市上的中国文物进入拍卖场、博览会等公开交易场合,给那些试图利用中国文物赚取巨大利润的人以致命打击。
在我看来从文化遗产保护立场设计这样的法案就国际情势也说也比美国那样的政治军事性法案立得住脚,在这次的鼠首兔首拍卖中,一些外国围观者就从自己的判断出发声援中国律师团的诉求。但这个法案无疑需要谨慎的探讨,应该注意有效性和道义性——不仅为中国人认可,而且就其规则的公平性、合理性来说也要争取能为最大范围内的人接受,比如埃及人乃至英国人、法国人的认可,需要遵循某种共通性的正义原则。在今天,主要包含人权内容的“全球正义”正在学术讨论和形成之中,中国的专家、政府、社会组织才可以尝试如何把这种文物争议的文化议题纳入这个正在讨论中的、有待界定和谈判的“全球正义”之中,用“矫正正义”或者其它的、可以互相理解、扩展的原则来保证自己应得的正义、权益。
如果“我们”——允许我用这个似乎代表之嫌的词,或者“中国人”——不形成一种可以得到别人承认的、或者可以不断谈判和互相交流的道德、法律,那就只能永远沉沦在自怨自艾和自高自大的两个极端之间。
也因为这种不断内在化的、自我感动、自我鼓励也因此自我反馈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让“还不还”都有点失去意义,因为,不还自然刺激出强烈的叫嚷,但即便现在法国的某些人士现在用某种方式“归还”那两个铜玩意,我猜大部分国人也不会觉得这是当代法国人的善意,反而会得意于“中国终于强大啦,法国人屈服了”这样的话语,进一步反馈出更强大的狭隘民族主义情绪和潜在的新强权逻辑。
这就是当代中国人和外部世界交往中的深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