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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艺术院”背后的权力机制
作者:    来源:艺术国际    日期:2009-12-04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拙文《“中国当代艺术院”的国家意志》【1】所论述的支配“当代艺术院”成立和运作的“国家意志”在中国意识形态语境中指的就是“国家权力阶层意志”,就是“官方意志”(当时也是想避免舆论审查的麻烦,暧昧了一点),而不是苏坚在《院士的权力典礼和“矿工”的权利葬礼》一文中所说的“是在现代宪政制度的规范下各阶层权力博弈产生的权利同享”【2】,宪政社会的公民通过权力博弈而产生的权利同享的“意志”是“公民社会意志”, “国家意志”就是“公民社会意志”是“国家意志”的理想状态,但我国的“国家意志”有多少公民意志的份?所以我们的“国家意志”常常就是“官方意志”,这也是中国国情。

一、“当代艺术院”背后的权力机制

在拙文《“当代艺术院”的国家意志》中,我为什么要强调“当代艺术院”的院士是“评选”还是“聘请”?是“机构内部行为”还是“社会公共行为”?那是因为如果是“社会公共行为”的“评选”,那就必然首先要制订严格、科学、公开的“院士标准”和“院士评选程序”,而这种严格、科学、公开的院士标准和院士评选程序的制订必然要在公共领域接受检验和质疑,这种“检验和质疑”会使符合官方利益却不利于当代艺术发展的院士标准和院士评选程序的各种“蹊跷”暴露于众,被人们所认识,导致的结果就是:要么就是依据严格、科学、公开的院士标准和院士评选程序评选出“院士”,这对官方意识形态严重不利;要么就是在荒谬的院士标准和院士评选程序下评选出院士,这又会遭到社会普遍质疑,而同样对官方意识形态严重不利。这成了官方的“两难”,这种“两难”使“当代艺术院”的“院士”实际上可能根本无法产生,乃至影响到“当代艺术院”的存在。我的强调实际上是要求“程序正义”,它有利于保障“结果正义”。“程序正义”是“法治”的焦点和难点,也是今天公民政治突破的关键。

不讲“程序正义”是今天中国官方体制行为的特点,因为如果要讲“程序正义”,那么许多出于国家意识形态考虑的官方体制行为就根本无法实施,这决定了官方行为常常是要利用权力别开公共领域的“程序正义”的检验,而搞“私密化”的暗箱操作,所以偷偷摸摸的“神秘主义”是官方行为的又一特点。凡是在体制内工作过的人对此都应该有切身的体验。这在“当代艺术院”的建立和“院士”聘请上同样表现得清清楚楚。而所有偷偷摸摸的“神秘主义”行为都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背道而驰,它的公平性、公正性、公益性、真诚性和正义性等都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只有假丑恶的事物才怕见阳光。所以,追问“当代艺术院”的院士是“评选”还是“聘请”、是“机构内部行为”还是“社会公共行为”以及“院士标准”和“院士评选程序”有利于人们认识“当代艺术院”背后的权力机制。那种偷偷摸摸的部门“私密化”的暗箱操作,正是为了达到国家权力出于自身利益的对于中国当代艺术的冠冕堂皇的操控这种不便明说的目的。

二、当代艺术是任何体制的否定性存在

我在拙文《“当代艺术院”的国家意志》中说:“当代艺术的真正希望在民间,而且只能在民间,这是由当代艺术的根本性质——社会与文化的‘异在性’而决定的,因为这种永远的‘异在性’,所以它不属于主流文化,不属于官方文化,不属于体制文化,也所以它不可能在任何体制内很好地生存。在中国更是如此。”这实际上也是说当代艺术是任何体制的“否定性存在”。

由于当代艺术是对压抑人性的各种社会、文化问题的批判,而这种批判却是以个体身份在公共领域的发言,这种对人性前沿问题探索的个体身份决定了当代艺术的先锋文化性质,也决定了当代艺术(家)与作为群体存在的任何社会体制(包括官方体制)的冲突,所以当代艺术(家)是永远的孤独的人性问题探险者。虽然当代艺术(家)对于人性的某些问题可以在公共领域达成相对共识,但一旦达成相对共识,当代艺术(家)就会立刻彼此游离去做人性未知的进一步探险,永远不可能形成相对稳定的任何体制,因为任何体制对个体来说都具有制约性;更不可能形成或加入到官方体制,即使是对于民主国家的官方体制也是如此,因为就像我在《“当代艺术院”的国家意志》一文中所说的:“国家(官方)意识形态对于人性来说不仅仅不是尽善尽美的,甚至国家意识形态往往与人性背道而驰,以至于人性的历史几乎就是一部人性在国家意识形态中挣扎的血泪史。”所以,游离的而不是抱团的、独立的而不是依靠的、自由而不是受制的、悲剧的而不是喜剧的……是艺术家(尤其是当代艺术家)的职业特点,也是职业要求。这是没有办法的事,除非你不做艺术家——真正的艺术家。

所以,当代艺术(家)在本质上是一种“体制”的“否定性存在”,并视这种“否定性存在”为自己获得自由的起点,这和科学技术是完全不同的,因为科学技术离开了体制而仅靠个人几乎寸步难行,何况科学技术是没有意识形态性的,体制对于科学技术还是充分开放的。也所以,好的当代艺术(家)永远是自觉不自觉地、孤独地、悲剧性地逃离体制,而绝不会像当代艺术院的“院士”们一样迫不及待地、成群结队地、幸福地拥抱体制——更何况拥抱官方体制,还居然没有一个拒绝“院士”头衔。这不是说要当代艺术(家)永远不与官方体制打交道,永远不能得到官方体制的认可,而是说当代艺术(家)永远要以自己的“冷屁股”来迎接官方体制的“热脸”,这是精神独立者的应有状态,就像法国1957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阿尔贝·加缪(1913-1960)的儿子让·加缪拒绝萨科齐总统将其父亲遗骨由普罗旺斯一偏僻公墓迎至巴黎重葬于所谓万古流芳的先贤祠、并批评萨科齐总统是想利用他父亲一样【3】;永远是通过公共领域(包括民间)的人性的进步(包括民间对当代艺术家的推崇和礼遇)“促使”官方体制不得不“认可”(多数是“追认”)乃至“推崇”当代艺术(家)的某些价值,而不是当代艺术(家)自身成为体制的一部分。所有的真正的当代艺术(家),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应该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艺术(家)不属于任何体制,它只属于它自己。

这也不是说当代艺术(家)不需要遵循任何游戏规则,而是说任何游戏规则只能成为当代艺术(家)工作的起点和前提,而不是终点和归宿。当代艺术(家)需要游戏规则是因为人性的局限性在没有游戏规则时可能导致对人性的伤害;而当代艺术(家)只能将游戏规则作为起点和前提而不是终点和归宿,是因为任何游戏规则对于人性的终极自由来说都是有局限性的,都是需要、也是可能被超越的。对于中国当代艺术来说,它现在所迫切需要的游戏规则就是我在《“当代艺术院”的国家意志》一文中所说的“体现人性正义和超越的”《艺术法》。

我所说的《艺术法》就是苏坚在《院士的权力典礼和“矿工”的权利葬礼》一文中所说的具体的《艺术法》,它是“具体法”或说“普通法”、“特殊法”,而不是宪法这种“根本法”或“最高法”。为什么我要强调《艺术法》?本来有了宪法以后,艺术的言论自由是可以保证的,何况在今天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已广泛实施了“宪法司法化”,即宪法与具体法一样也可以直接用于司法实践,这是因为宪法首先还是“法”,其次是“最高法”。但在我们国家完全不存在“宪法司法化”,好像宪法与具体司法实践以及公民的法律生活没有关系,我们都是依据具体法来进行司法实践。具体法的制订需要将某种行为的合法或违法情况规定得清清楚楚,以便于司法操作,而具体法又不能违背宪法这种根本大法,所以在中国制订艺术的具体法——《艺术法》就变得非常敏感和艰难,因为国家权力阶层处在两难之中:具体的《艺术法》制订要经过公共领域的权力博弈,如果《艺术法》没有给与某些敏感的艺术行为以充分的自由,则会明显违宪而难以服众并贻笑世界;如果给与充分的自由则又对权力阶层极为不利。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的具体的《艺术法》就像具体的《新闻法》一样难产的原因。

所以,当代艺术作为一种“体制”的“否定性存在”,它的具体艺术实践在促进公共领域对人性的超越性认识的同时,也成为了官方法律制度的超越性预期——法学期待,在今天的中国,当代艺术(家)就是以自己的与官方陈旧的法律制度相冲突、但却能促进公共领域对人性的超越性认识的艺术实践,促进《艺术法》的诞生及其不断完善;而不是像当代艺术院的“院士”们一样,保持与官方体制的和谐,仿佛官方意识形态已经开放到与中国当代艺术没有了冲突,这种虚假的和谐掩盖了中国当代艺术发展的艰难处境和悲剧性的历史,客观上加固了官方陈旧的法律制度。

三、批评是一种权力博弈

正因为人们看到了“当代艺术院”背后的官方体制的权力操控,所以对“当代艺术院”的批评就是公民在公共领域对官方体制的一种权力博弈,因为对“当代艺术院”的批评是为了让人们看清“当代艺术院”背后的国家权力意志及权力机制的秘密,从而戳穿针对中国当代艺术的权力谎言,以期在公共领域实现进一步的人性正义和超越,从而促进官方体制以及整个社会人性境界的提升。社会的进步就是如此。这就是批评的力量,尤其在今天的世界文化语境中,批判的武器的作用并不能过于低估,它已经毋容置疑地成为一种体制权力的制衡力量,毕竟今天的体制权力并不能肆无忌惮到可以对任何批评置若罔闻,我们应该看到这种时代进步的文化境遇。

所以,对“当代艺术院”的批评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即使是对“当代艺术院”及其“院士”本身来说同样不可或缺,至少批评或许可以使“当代艺术院”及其“院士”不至于完全良知泯灭,甚或可以使其出现某些良性转化——如身在曹营心在汉、吃里扒外地做些超越官方意识形态的不可预期的事等,从而有利于中国当代艺术的发展。果真如此,则今日批评的权力博弈之功不可不见。倘若没有这种批评的权力博弈,我则很难想象“当代艺术院”及其“院士”会变成什么样子,因为,我们的担心已经有了几千年历史、尤其是中国文革历史的经验——没有制衡的权力将是邪恶的,没有制衡的体制权力更是如此。

注释

【1】吴味《“当代艺术院”的国家意志》,《艺术国际网》、《**艺术网》“吴味的艺术空间”2009年11月23日同名文章。

【2】苏坚《院士的权力典礼和“矿工”的权利葬礼》,《艺术国际网》“苏坚的艺术空间”2009年11月25日同名文章。

【3】康慨《“反抗者”不想进入先贤祠》,《南方都市报》2009年11月29日文章。

2009年11月30日星期一于深圳

关键字:当代艺术院,国家意志,权力机制,权力博弈,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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