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广为关注的“范郭案”二审6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去采访的数十家媒体却吃了“闭门羹”,只得在法院门外等候。
在长达两小时的谈话后,法官宣布不会开庭,让双方等待法院宣判。郭庆祥表示,无论官司输赢,他都会继续写文章对范曾的作品进行艺术批评。
当天,郭庆祥代理人富敏荣还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新证据,是在一审宣判后,范曾的代理律师薛秋红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的一篇报道。文中薛秋红明确说,范曾和郭庆祥官司之前没有私人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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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祥递新证否认恩怨
6日举行的二审法庭谈话结束后,郭庆祥代理律师富敏荣、钟楠首先指出,二审以所谓“谈话”名义进行,实际上拒绝公开审理,二审法院在程序上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原则相悖的,因为这原本是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
据介绍,当天的谈话就是一个完整的开庭程序,庭审内容为事实调查、法庭调查、询问双方有无新的证据、是否愿意调解等。主要谈了三个问题,一是“流水线作画”在一审未被认定或否定,双方律师就此辩论,范方代理律师认为几个作者一起作画才叫“流水线作画”,而郭方代理律师则认为像范曾那样将十几张宣纸排于墙壁复印式作画就是“流水线作画”,这一事实即为郭本人亲眼所见,又有范曾学生崔自默在网上公布的照片为证。
二是郭庆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郭方此次提供一新证据,是在一审宣判后,范曾的代理律师薛秋红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的一篇报道。文中薛秋红明确说,范曾和郭庆祥官司之前没有私人恩怨。郭庆祥代理律师指出,主观恶意是构成侵权的重要原因,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就在于此。
三是贬损性评价是否就是“侮辱”,郭庆祥和文汇报代理律师张移均认为,任何批评都有贬损性,如果将郭文中基于事实所使用的“炫才露己”、“逞能”、“才能平平”等词语认定为“侮辱”,那么今后文艺批评除了唱赞歌之外还能做什么呢?这势必将妨碍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文艺批评的自由,正当的舆论监督也无法开展了,这与宪法精神显然是冲突的。
庭审最后,郭方表示不愿意调解。郭庆祥表示,这场官司无论输赢,他都会继续写文章对范曾的作品进行艺术批评。他说:“范曾的‘流水线产品’就是普通商品,永远不能成为艺术品的。他的这些东西终究要被艺术市场驱逐出去,时间是最好的判官。”
北京市一中院将不再开庭,此案按程序应在合议庭作出评议后一月内作出判决。
康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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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赢郭庆祥表示上诉
2011年6月13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中要求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且赔偿人民币7万元。郭庆祥告诉记者,这个判决不公平,为了维护正常的文艺批评以及文艺批评家的权力,一定要上诉。
郭庆祥称,流水线生产的作品不是艺术创作,也一定不是艺术家的情感表现,因为它是一个类似于工厂机器复印的过程,没有情感内涵,不具备艺术感染力,更不具备时代精神。
据了解,2010年5月26日郭庆祥在《文汇报》争鸣栏目发表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表示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没有点名地批评了当前美术界存在的“流水线作画”现象。
郭庆祥在文章中写道:“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 谢灵运、苏东坡、钟馗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这样的作品是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的,没有真正的艺术价值。”
2010年9月,范曾一纸诉状将郭庆祥及《文汇报》告上法庭,要求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并要求《文汇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郭庆祥观点>>>
观点1:真正的艺术创作需要真情的投入
今天我要强调的是,画家自己画画,文人自己做学问,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别人不会管。但是,他们一旦成为公众人物,其言行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
范曾几十年来,把提前设计好的商标符号,说成是自己的风格,愚弄欺骗大众。把自己当成了简单劳动的复印机,批量复制、生产自己的美术产品,更是把艺术创作当成了标准化生产的“零件装配”流水线,画眼即十张画眼、画手即十张画手、画脚即十张画脚,层层“装配零件”而制作、成批生产。艺术创作就不是熟练操作,真正的艺术创作,需要艺术家真情的投入,也需要不断的创造力和时代精神,才能打动和感染人。所以,范曾的这些自己复制自己的商业美术产品,就等同于印刷品,就是行活,不是赋予作品思想的艺术创作,也根本就不是艺术创造,就是彻底的“伪艺术”。
文艺评论家、上海政协常委毛时安在上海研讨会上表示,范曾的流水线批量生产的作品,根本就不是艺术品,和艺术创作也根本就没有关系,它就是一件普通的商品。
观点2:“流水线”作画是对中国文化的伤害
范曾的好友刘传铭先生曾披露范曾自己所说的“内靠官僚,外靠奸商”就是其一贯的“座右铭”,就是靠“拉关系”、“攀地位”、“做明星”来炒作自己。他没有时间搞艺术创作,也没有精力搞艺术探索,他利用公共媒体炒作、包装、粉饰自己,把自己生产的商品吹捧成艺术品。
而且范曾的流水线作画现象在美术界不同程度地存在,并呈愈演愈烈之势。这是对作为国粹的中国画传统艺术的伤害,也是对中国文化的伤害。
同时,这些“伪艺术品”就是艺术市场的“达芬奇”,把流水线下几十块钱的普通商品卖出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天价,也就是行业欺诈的行为,侵害了包括艺术品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也玷污了大众对艺术的崇敬之心。
观点3:文艺批评勿成为变相的文艺表扬
文艺批评作为一种特殊的舆论监督,也有其自身的规律。对于艺术作品和艺术家,如果不能对作品、创作方式、创作态度进行批评,那文艺批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谓的文艺批评也只能是变相的艺术表扬了。而原审法院将正常的甚至是不点名的文艺批评判定为侵权。如此判决生效,文艺批评界中,还有谁敢站出来说真话?
李长春同志以及文化部部长蔡武同志在最近发表的讲话中均指出,目前文艺批评界存在着一种不正常甚至不健康的现象,存在文艺批评庸俗化甚至商业化的倾向,不管作品质量真正如何,一味评功摆好,甚至屈从于金钱和利益。
其实,范曾的流水线产品就是普通商品,永远不能成为艺术品,他的这些东西终究要被艺术市场驱逐出去。
我希望这起官司也能给艺术创作和文艺批评带来些思考,提醒艺术家自觉担当起艺术创新的责任,创作真正有生命力的艺术作品。
郭庆祥上诉状(节选)上诉人:郭庆祥,男,余略。
被上诉人:范曾,男,余略。
被上诉人: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劲军,社长。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2011)昌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对被上诉人范曾的原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