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
原审混淆了艺术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原审判决认定:“《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
对此,我们不予认可。
涉案文章是一篇学术争鸣文章,是一篇针对美术界的文艺批评文章。
原审竟然认为,对“诗、画、书法、作画方式”等也不能做贬损的评价,实在是令人瞠目结舌。
上诉人文章发表于《文汇报》“争鸣”栏目,旨在呼吁回归艺术家的本质属性,按照艺术发展规律规范艺术行业,保证我国艺术事业的正确方向。上诉人在涉案文章所称的流水作画、高调亮相媒体、画作价格极高等均是客观事实,所发表的意见也均是出于善意,旨在呼吁回归艺术家的本质属性“拿作品说话”。文中不可避免的对被上诉人范曾的作品、创作方式、创作态度等进行了评价,这些评价虽然是负面的,但仍然没有脱离学术批评的范畴,而且上诉人在涉案文章中也没有对被上诉人范曾进行点名,足以说明上诉人并无恶意。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流水线作画”是否存在?这是引发本案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这一方面是上诉人亲身经历,有崔自默公布的照片为证,又有证人赵刚的证言作为佐证。文艺批评家解玺璋先生也曾在《北京日报》撰文指出“我是有幸瞻仰过范曾先生画作的,确如郭庆祥先生所言”。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也在原审庭审中表示,“流水线作画”是范曾先生的一种创作习惯、创作方式,当庭自认了范曾先生确有流水线作画的行为。这足以说明,上诉人在涉案文章中所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此外,文章中提到的高调亮相媒体,画作价格极高等也均是客观事实。
“流水线作画”是否是艺术创作,是否具有艺术价值,也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畴,可以讨论。上诉人郭庆祥先生认为,流水线批量作画的方式,根本不是艺术创作。而原审判决刻意回避“流水线作画”这一事实,却将上诉人基于这一事实而发的评论判定为侵权,这样的判决好似空中楼阁,根本没有依据。
判决书提到,文章对被上诉人作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据此认定文章侵权。
我们认为,原审判决的定性是错误的,混淆了“贬损”和“侮辱”的界限。
所谓“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结合上下文可知,是针对被上诉人流水作画、高调亮相媒体、画作价格极高的事实,对其艺术造诣、创作方式、创作态度(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艺术价值)等作出批评。既然是文艺批评,“贬”原本就是题中应有之意。如若“贬”就构成侮辱,那岂非所有真正意义上的文艺批评都构成侮辱?
上诉人坚持认为:既然是艺术评论,就存在褒贬。一审原告范曾作为作者对贬责的评价当然有义务承受。况且,范曾并非是一名普通群众,而是一位公众人物。他的使命和价值就在于向社会传播自己的作品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这样他就要有足够的准备来接受和容忍人们的各种评价,包括负面评价。而上诉人作为收藏家、批评家,对于文艺领域的现象当然有艺术批评、舆论监督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上诉人言论自由的体现。
原审判决将“贬损”与“侮辱”混为一谈,是对言论自由的粗暴干涉,也是对文艺批评的恶意打压。如果像现在的一审判决那样,在学术批评中使用一些贬义的言辞,进行一些负面的评价,就判令善意的批评者承担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那么,谁还愿意、谁还敢冒着吃官司的危险,去推进艺术和学术的进步呢?
原审认为:“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双方,交易行为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影射上诉人怀有恶意,其逻辑是错误的,结论是荒谬的。
第一,所谓的交易行为发生在1995年,距文章发表整整15年,以1995年的一次交易推论说2010年发表文章的动机存在“商业利益”,岂非滑稽?
第二,按照原审法院的逻辑,发生过交易行为就不能进行批评,这样的逻辑不仅可笑,也是对消费者的绑架。消费者买了不满意的商品,难道还不允许对商品质量进行批评了吗?恰恰相反,正因为买过被上诉人的画,看见过被上诉人流水作画,所以上诉人才更有批评的资格,其所反映的问题才更显真实。
而且,上诉人所列举的“流水线作画”、高调亮相媒体、画作价格极高均是事实,完全可以对被上诉人范曾指名道姓,但上诉人却并没有在涉案文章中点名,仅仅是就事论事,对这一现象进行批评。这足以说明上诉人不存在故意贬损范曾人格的意图。因此,上诉人在主观上也并没有过错。
网友态度>>>
八成网友挺郭 其批评是正常文艺批评
范曾状告郭庆祥案引起广泛关注,一审判决后,文艺界尤其是文艺批评界反响强烈。
原人民日报副总编周瑞金说,一审判决令人惊诧,是“对本已命悬一线、极其脆弱的文艺批评的致命一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认为,事实是唯一的,观点是多元的,既然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判断我们评论和意见,法院又怎么能把某一个立场当做法律来强加于全体人身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郭庆祥的批评是正当的,名誉权侵权主要是诽谤和侮辱的问题,他认为诽谤要传播一个虚伪的事实,侮辱是说一些言论或者做一些动作让人特别没有尊严的情况,但它们的前提都是言论自由或者是表达自由。
新浪网近期针对此事件进行了一次投票,截至9月4日,共有3626人参加了投票,投票结果显示:79%的人认为郭庆祥对范曾的批评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14.1%的人认为不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另外有6.8%的人认为很难说。羊晚
专家点评>>>
艺术领域,法律的边界在何处?
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日前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郭庆祥赔偿七万元人民币,并向范曾书面道歉。
必须承认,我被这一判决震慑住了,甚至不得不把仅有的一张存折翻出来,借以掂量掂量自己言论的分量。因为前不久我也曾在报上撰文,对范曾的画艺提出了批评。按照法院判决书的意旨,在那篇题为《说说范曾》的文章里,我是不是也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呢?
作为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律对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中当然也包括艺术活动。但是人们应当清楚,法律深入社会不同领域的强度是不一样的。禁戒肢体暴力,法律的强度极高。可是针对横穿马路的行为,法律的强度就明显降低了。
同样的道理,在艺术的自治领域中,法律的作用也应该是有限的。艺术活动自有独特的价值与法则,任何别的社会活动都不可能在取代它的同时不损害艺术本身,即便是法律也不例外。因此,法律为艺术活动提供的应是基本的服务,即“公正”。至于像范曾的艺术成就有多高,诗书画的品质究竟如何,作品是否具有艺术价值等问题,法律既无判断的能力,也无裁决的权威。如此,法院又怎能分辨什么是贬损,什么是批评呢?
至于法院因范郭二人存在交易行为与商业利益,即裁断郭庆祥的文章不是纯粹的文艺评论,怕也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悖逆。试想,假如我因买到遭虫蛀的黄瓜,向菜贩提出批评,难道这一定不纯粹吗?更极端一点,如果一个人找零时收到另一个人的假钞,是不是也不能抗议,仅仅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交易与利益?
一纸判决,让我被迫做出反省,思考艺术批评的边界究竟在哪儿?但最后我却不得不质疑,在艺术的领域里,法律的边界又在何处?
西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