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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或延续 艺术品股市临生死拷问
作者:袁媛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日期:2011-03-27

法律、监管双风险

而天津文交所“不肯透露”的上级监管机构也引起了广泛猜测。

记者曾就“证监会将出面取缔”一事,向相关部门取证。得到的回复是:暂时看来,这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文交所的性质属于产权交易范畴,而其现行的业务,也属于产权或者物的所有权交易。“证监会的职能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显然,艺术品份额交易,不属于证券、期货或其衍生品。”相关部门内部人士向记者说明。

按照以上说法进行推理,我国金融方面三大监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及保监会),均不能成为其监管机构,而其所涉及产业的部门,例如文化部等,也无法成为其监管部门。艺术品投资很可能成为三不管地带。

天津文交所现行规则的合法性也同样遭到质疑。

“交易规则中,存在明显与法律相背离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森向记者表示。

在天津文交所的规则里,当某一个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持有的份额达到67%,强制性要约收购被触发,该投资者被强制以此前180个交易日的最高价格收购剩余33%的份额,将标的物收归个人所有,标的物份额也随之退市。要约收购人5个交易日内,在份额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中未注入足额要约收购保证金,则收购失败,并处以惩罚性佣金费率。反要约收购期满,无有效反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人收购成功。持有份额发行总量33%的投资人必须出售其持有份额。

“这是违背法律规定中买卖平等自由原则的。即使在股票市场里,也不能规定持有多少股份就必须收购全部,不能规定被收购方就必须卖出。另外,所谓惩罚性佣金也是违法的,对于产权或者物权买卖来说,赔付责任是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的,第三方机构通常只有服务与监督权,收取惩罚金没有法律依据。”张晓森表示。

张晓森还指出,“按照相关法律,这种向公众公开发行份额,并且在平台上自由买卖,是需要立法的,并配有完善严谨的各种制度。这种由非政府机构设立规则的方式,如果将来出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保护利益相关人。”

另外,据媒体报道,天津文交所的大股东天津济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二股东天津泰运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均为私营性质的企业。但是按照工商注册提供的地址,记者并没有找到这两家公司,媒体质疑其为“影子公司”。

而业内人士分析,如果能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最急需的就是建立一个良好可行的规则及配套的监督机制,以规避上述几种风险。

事实上,造成这一局面的关键原因在于监管主体不明晰,天津文交所一再声称自己的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其实指的就是天津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3月22日记者致电这个办公室,相关人员以打错电话为由挂掉电话拒绝采访。

消息人士表示,多个部委已在关注天津文交所,但由于监管范围的限制,都不愿先出招,但疯涨行情已经迫使地方政府授意各地的文交所暂停开户业务,目前有交易的文交所包括上海、深圳、天津等地,而正在筹划开市交易的郑州等地也正在观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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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艺术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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