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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要“准搞标准”吗?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10-12

“准入”这个词是国人比较关心的一个,而且,这个中性词还带上了感情色彩,比如城市的“准入”。以前听到艺术界热衷讨论“国际接轨”和最近见到一些人士狠批“恶搞”时,我也想到了“艺术准入”这个问题及其背后隐含的艺术“准搞标准”问题。今年4月20日从媒体报道中获悉,由文化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筹备5年之久的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即将推开,三五年内,“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将成为文化单位录用、聘用人员和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全社会文艺工作人员和艺术院校在校生,都必须参加考试,获得统一颁布的资格证书,才能持证进入文化行业及竞聘工作岗位。2002年印发《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确把 “画家、篆刻家、书法家”排在“24、25、26”位。也许,“行政推力”又将推动新一轮“艺术考证、考级经济”的蓬勃发展?

那么,艺术怎么搞?谁能搞谁不能搞?怎样搞叫善怎么搞是恶?……艺术有“准搞标准”吗?我的回答是:有;因为有,所以要。有一些“标准”可能只会继续无底洞地争论下去(除非行政强制定论),有一些“标准”如果条件成熟却要越早定下来越好。

还是从“批恶搞”说起。按一些人士的意思,某些从事“恶搞”的作者,譬如胡戈,搞艺术的“资格”就不怎么够或者说是错用了“资格”,因为《馒头》恶搞了陈凯歌的“尊严”。电影有怎样的“准拍标准”,我不熟免议。美术一直就有“准搞标准”问题,笔者任职于美术学院,这一点略熟悉。早期的“美术学院”,多有“行会”性质,一直就有很多“行规”的,对“学院”成员、学员(徒)的资格及其具备资格后从事艺术的内容,都有一些具体规定,非一般人轻易能“搞”。当然,在规定的“标准”背后,高高在上的那位主人可能是“宗教”、“习俗”等,不是、或不仅仅是“政治”,所以标准应有虚的如我们的“坚持马列主义”之类,亦有实的如“没有为期7年在本地做学徒的经历,任何人都不得开业作画”。[1]法国皇家绘画雕刻学院创始人勒•布朗就搞过艺术风格、题材等级划分法,该院为了规定美的规范,还制订了《绘画法典》。法国其时,非“某某成员”、“某某效果”而不可参加“艺术沙龙”,跟我们现在仍有“非科班出身而不可搞(好)艺术”、“非美协会员不利于评职称”等无形规则一样(上面说到的文化部等部门准备推行的毕业证、资格证双证上岗职业鉴定标准就是这种思路),或明或暗不可跨越。正因之,便有后来1790年底画家大卫愤怒提案要求“解散美术学院”这座艺术的“专制法庭”的事件,[2]他自己还亲自组建了一个叫“艺术公社”的艺术家俱乐部。

再后来,美术学院更延伸出一条线脉甚称“怪异”——相对于古典美术学院而言。比方讲,在包豪斯中我们能够看到和感知到:它的有些光头、奇装异服、行为古怪的教员;有些颠覆传统的教学实践;有些不拘一格的学员……一如它的一些舞台剧创作一样多姿异彩。历史上还包括象康定斯基、博伊斯这样不仅“形式恶搞”而且“真恶搞”的人。康定斯基1921年回国协助建立俄国艺术科学院,曾偏激地把学院教学用的“古典石膏像”捣毁。如果不是后来社会变革及列宁发话,使这场改革运动夭折,还真难说咱们后来还有没有“苏派教学”。类似,博伊斯任国立杜塞尔多夫国立美术学院教授期间,为了他的“扩展的艺术概念”和“扩展的艺术教育”,1971年和1972年曾两次占领学院秘书处,欲强迫学校录取落选的入学申请学生。[3]如果用咱们现在的标准,康定斯基、博伊斯应该罪加一等,算“恶行” 、“罪行” ——事实是博伊斯因该事件的连锁反应被学院解聘,与学院闹上了法庭,最后却是博伊斯赢了官司。现在,对于欲前往德国留学的国内学子而言,如果能被该学院录取,算是一种“荣耀”。

绘画这头,“印象”、“野兽”们同样被骂为“不正统”。就德国而言,“新表现主义”早是咱们一些人士熟承的衣钵,相对于搞上“后现代艺术”乃至“恶搞艺术”者,前者早被称为“人文绅士”了,这情形若让当年被希特勒名为“颓废”而要赶尽禁绝的“旧表现主义”干将们见到,该觉冤到气短呢。欧洲中世纪“宗教黑暗”之时,《圣经》唯“教士”而不可有“解释权”,直至马丁·路德等人借助印刷术等的“新媒介”发展和人的发展而有机会进行改革,“人人有权言说《圣经》”才成为事实,由此迎来西方的文明时代。类似,中世纪的宗教画亦是“标准”森严,非一般人可以描绘。可是,上世纪末轮到一帮“英国青年”时,他们中竟有人敢用“牛屎”画“圣母娘娘”,以至在美国展出时引得纽约人民要游街抗议。当英国青年以“余震”的艺术名义到咱中国来“搞搞阵”的时候,不知道是有人被“震”晕了头呢还真是时代发展了,竟有人读出“严肃”、“学术”、“责任”、“使命感”这些词儿来——在下认为,不管怎么个姿态法,如果赫斯特这个“杀牛佬”有文化,咱们这“钻牛肚”的的青年也不会是白痴吧?那些跟在“英国青年”屁股后玩“残酷”的,与那些跟在“德国人”屁股后“表现”“深沉和关怀”的,要么同样善,要么一起恶!

我们这的艺术家,尤其是“艺术青年”,总是被教导说不要模仿别人的“恶搞”。但事实上有些地方是你想模仿也模仿不到、有些地方你不用模仿却早精于的。美国有个哈林,是个标准的“街头青年”,其最大本事就是“涂鸦”,从生活状态上看,也许他都会觉得自己与早于他的、咱们“文革”时期的、那帮喜欢满街墙上“涂鸦标语、标准像、鬼神像”的“愤怒青年”和“空虚瘪三”无异。只可惜,咱们的“文革时代”首先有个先天不足——政治不正确,如果也“模仿”到美国那种多元、开放、宽容、民主的社会时势,也许会有几个“文革愤青”一不小心象哈林一样,俨然被社会承认为肩负“文化意义”的大师。听说,能否有足够丰沃的土壤容脚以至扶育“愤努青年”,也是一个社会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且不要说我们连青年人玩点艺术摆个展览、拍部电影参加个国际影展都有那么多的部门“准入标准”,光存在于人们心中的对这样的青年——即使“恶搞”的青年——在认识上、观念上的不宽容,就足够证明这个社会距“成熟”、“先进”、“现代”倘远矣!

所以,“准搞标准”,有,但即使不展开对更深层的思想、思潮、主义的更递影响和更广面的社会发展背景影响的分析,仅凭以上艺术发展的事实,我们就能知道标准一定是发展的。在这个努力消除上层意识形态和精英意识羁绊的文化民主时代,即使真有“绅士”和“小丑”的角色分层,“谁可以搞谁不可以搞”、“什么可以搞什么不可以搞”这些评判由谁来下都不好说——“社会就是舞台”,是,但别忘了社会不只有一个“导演”,更不会只有一个“总导演”,那个由“主席”说了算的时代去远矣!

我能猜得到,大家已担心这样说“准搞标准”太广义——这也正是人们欲从“坚守道德”的角度批评“恶搞”的泛化和失效。因此,我们不得不绕开道德评判,去面对“硬性”的“准搞标准”:艺术立法。补充一点,我说的是整体的艺术立法,而不是如有的政协委员在两会上建议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那样,硬是要迁就部分小众、部分公众的“热望”,缩小范围舍大求小,讨论制定《惩治行为艺术法》,如果事实上是如此“短期功利”的立法,我宁愿选择“不立法”,因为这样的立法意图,是用牺牲更多人正常的艺术权利的办法,来阻止少数人可能恶意的、甚至罪恶的行为权利;是漠视艺术领域中更大更多的行为失范,仇视“行为艺术” 的部分失态。这绝对是与立法精神相背的——显然,立法者、执法者也要提防“公权失范” !

我们先来看看与广大中国艺术家最切身的官(半官)方“准搞标准”——《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按照我国习惯,入了美协就自然获得了最权威、最标准的“艺术家”这个职称。查阅该章程,除了第三条、第二十条与“宪法及各项法律”链接而要求协会及会员“遵守”,以及会员入会需“三次入选全国美展”等硬性条件外,其它各条都是没有约束力的条款——协会章程本身也不具法律那样的强制约束力。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所有公民必须的,所以标准唯剩“三次入选”等一些入会标准。但是,“中国作协”、“中国美协”等等这些协会连本身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都被人民群众质疑和讨论了,区区几条“入会标准”何足轻重?更何况,在艺术市场的视野和诱惑之下,“美协会员”这个身份也早已“贬值”。故此处忽略不谈,把话题拉回“法律标准”。

关键字:艺术标准,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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