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尔不是一个二元论者,这仅仅是因为与之对立的观点,一方面,“思维事件”和“肉身事件”,另一方面是“身体,更确切地说,这些属于身体的特性。”就更本质的层面,即事件(思维的和/或肉身的)被区分的层面,笛卡尔又是一个二元论者。人们会仔细地标识出那些不像“事件”的事物,即灵魂。这样,真理即刻就成了普遍性,它非常精确且毋庸置疑。请参阅下面这段话:
有如此多的【真理】,以至于难以一一列举;但同样也没有这个必要,因为一旦情境展出自身去思考真理,我们就不可能不知道它们。
可以看到,在某种意义上,笛卡尔思索着第三点(并非只是那两点)。他自己的公理,其实可以表述如下:“只有(偶发)的肉身事件和思维事件,除此之外是(永恒)的真理。”
我们确认真理的特殊存在,这一想法是我1988年出版的《存在与事件》的主要支撑点之一。该书的英文版已于去年出版(2006年)。在这本书中,我建立了这样一个观点,真理是类属的多样性:没有任何谓语可以使真理被辨识出来,没有任何明确的定理可以被命名真理。我说过为什么把“主体”称作过程的局部存在是合法的,这一过程发展了类属的多样性(公式为:“主体是真理的点(point)”)。
这些答案立足于一种预期的形而上学的可能性,这种形而上学能够掩盖当今时代的行为,考虑到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它将在今后不断地自我强化。而这种形而上学是新的唯物辩证法的构成部分。
德勒兹试图为当代形而上学创造一种条件。让我们回顾一下,他说过,当哲学家听到“民主辩论”时,哲学家转身就跑。这是因为德勒兹关于概念的直觉的想法,假定了它的构成部分在无限速度下的概观。如今,这种思想的无限速度无法有效地与民主的辩论兼容。在普遍意义上,唯物辩证法以真理的纯粹无限性来反对由民主的普遍真理所推演出的限定性原则。例如,我们可以说:在不考虑那些反对这些结果的前提下,真理肯定了其结局的无限权利。
在《存在与事件》中,最重要的结果有关真理的本体论性质。我们可以说,在另一种形式中,世界确实是由身体和语言组成的。但是,每个世界能够在其内部产生自身的真理。然而,本体论的突破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证明真理的显现模式是单一的。写于1988年的这本书是基于纯粹存在的抽象层面,所有一切必须在表象层面或者在具体世界的层面完成。这是我的新书《世界的逻辑》的内容,去年已经在巴黎出版。
当今最清晰的民主唯物主义的形式是:只有个体和共同体。就这一点,我们必须反对唯物辩证法的格言:
真理的普遍形式是由主体形式所支撑的,这种主体形式不是个体的就是群体的。
或者由于它是真理的主体,这个主体将自身从群体排除,并摧毁每一种个性。如果我们仔细审视真理:科学理论,艺术工作,解放的政治序列,或者是在爱的法则下新的生活形式,我们发现了一些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为什么一个真理是一种特例。
让我们总结一下这些并存于身体与语言共同世界中的产物的特性,而不是推演这个世界的法则。“真理”是那些注定由哲学来完成的产物的命名。我们可以说,它们的身体——真理的身体,一个全新的真理-身体——只是由世界的基本要素构成,在这一世界中,身体得到显现。尽管如此,真理-身体展示了一种普遍性:这些要素本身并没有权利去维持。这种普遍性有七种基本特征。
首先,产生在可测量的或者可计算的经验主义的时间里的真理仍然是永恒的。因为从其它每一个时间点,或者在其它任何一个特定的世界里,真理构建了一种特例,这一点有待完全理解。
第二,尽管普遍来说,真理是被一种特定语言书写而成的,但它却是跨语言的。因为某种思想的基本形式,这一思想给出了一个区别所有特定语言的方式。
第三,真理假设了物质踪迹的某种有机封闭集合,这一踪迹指的不是世界的经验主义作用,而是一种正面的改变。一种改变(至少)影响了世界的一个客体。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踪迹有一个前提,即所有真理都是某一事件的踪迹。
第四,这些踪迹与可操作性实体有关联,我们可以称这一实体为一个新的身体。我们可以说这个新的身体是事件踪迹的有效配置。
第五,一项真理声明并评估它所包含的一切,在其推论性的基础上,而不是在纯粹给予性的基础上。
第六,在推论的连贯性上,真理引起了一种新的主体形式。
第七,真理既是无限的,又是类属的。在理念层面上,真理既是一种根本性的特例,也是一种对匿名存在的提升。
这些特征使那种“特例”合法化,而“特例”是建立在反对唯物民主主义的主导性诡辩和当代形而上学的唯物辩证法空间的基础上的。
我们可以说,唯物辩证法促进了真理与主体的关联,与此同时,民主唯物主义启发了生命与个体关联。
这种对立同样也是自由的两种概念的对立。对民主唯物主义而言,真理被清晰地定义为(否定性的)存在法则。如果没有语言可用来阻挠个人身体调动身体自身的能力,那么,人们就是自由的。或者说:语言让身体实现它们极为重要的可能性。
这就是为什么,在民主唯物主义中,性自由是所有自由的典范。实质上,它被清晰地放置在了(身体)与语言的欲望,与禁止性法则或刺激性法规的关联点上。个体必须要认识到“以他或者她的性别生存”的权利。那么,其它的自由就必将随之而来。确实,如果我们从它在涉及性别时所采用的这种模式的角度来理解每一份自由,真理将接踵而至。这种模式并不是禁止私下个人制定的惯例,也不禁止将自由带入世界的身体。
还有一个例子,在唯物辩证法中,自由被定义为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这种范例就不再成立了。实际上,它与语言取悦身体的虚拟性这一契约无关,无论这一契约是禁止、宽容或者有效的。它与知道身体是否以及如何通过语言参与到真理的特例中去有关。
我们可以这么表述:自由不是身体与语言关系的秩序,但是,却直接并入(真理)。
这就意味着,自由假设在这世界上有一个新的身体,一个真理-身体。这种融合的主体形式由这一新的身体构成,这种新的身体定义了自由的细微差异。在某些语言法则下,自由与普通身体的能力无关。自由是:一个新的身体结论的积极参与者,它总是超越我们自身的身体。真理-身体属于特例的四大形态中的任意一个:爱、政治、艺术和科学;所以,自由不是身体的基本生命的一类。自由是理智的新生事物的一类,不是在平凡的生命中,而是超越了平凡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