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爱请首都经贸大学新闻传播系副教授郑文明博士,大家欢迎。
郑文明:我谈一下国外对于公众评论抗辩有什么基本观点。这涉及到公众评论抗辩的问题。英国诽谤法是英国法系诽谤法发源地,这个具有代表意义。有一本著作对于公众评论抗辩构成有四个要件:第一个要件被告证明评论是言论具有事实陈述,涉及到和事实据别的问题?英镑诽谤法在这个方面有很多司法实践,很多案例涉及到这个问题。英国诽谤法长期司法实践总结11条,根据11条把事实和评论区别开来。如果言论带有演义、推论、总结、评论、观察的性质,这种性质都算是评论。第二如果属于纯粹价值判断,体的言论属于纯粹价值判断,没有得到证实是属于评论。第三个如前述推演得出,这种陈述也属于评论。看郭庆祥这个案子,这个案子里面我认为郭庆祥的言论涉及到对范曾先生绘画作品的价值判断,为什么是价值判断呢?我认为郭庆祥言论只是来评价一下范曾先生绘画作品对于社会、普通公众到底有没有艺术价值、艺术价值有多大,郭庆祥做了否定判断。第二个要件必须根据事实发的腈纶,这个评论建立在事实基础上。我们认为郭庆祥案子里面提出好多事实,比如说范曾作品是流水线作画方式,这是一个方式,而且范曾本人以及他的徒弟都承认这是一个事实,郭庆祥言论是一种评论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第三评论事项是公众利益,这个问题英国1863案例当中,这个案例总结出来所有涉及文学、音乐、艺术等等涉及到这方面评论都是属于评论,在这个案例里面指出来对于这些评论应该做宽松的解释,倾向于言论自由,对于评论做一种保护。第四个要件就是作者在做评论的时候,必须是诚实的相信自己意见没有主张恶意,郭庆祥判决书中间认为郭庆祥和范曾先生有交易行为,交易行为有商业利益说郭庆祥纯粹商业评论是不成立的,这个是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把商业利益判断是否是纯粹评论的依据,这个是不成立的,这是四个要件。
最后总结两点:我们国家现在关于民事侵权的案件,上面判决司法模式言论自由保护意识是缺乏的。我看到英国有一个律师在判决书说到这样的话,你可以不同意我当时人的意见,当是你想生活在意见表达是被判定为非法的社会里吗?我认为这个应该给公民、新闻媒体针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诚实评论自由的呼吸空间。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王四新:谢谢郑文明博士非常精确五分钟说完。下面有请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匡敦效博士。
匡敦效:很荣幸参加今天的讨论,判决书内容大家都看了,我不重复细节。现在我想谈一点名誉侵权当中艺术路径,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郭先生这篇文章展江老师说是艺术评论,我非常的赞同。这个文章引起争论是学术争鸣的问题。还有很重要的问题,郭先生这篇文章评论的对象是一个社会的知名人士,也可以用另外一个概念就是公众人物概念说。这篇文章评论的普通人,昌平法院判决引起起义会小得多,换一个普通人不可能坐在这里讨论。因此这里的话题是什么?事实上说到底还是民法和宪法权力的关系,从根上是基本权力和民事权力关系问题。我们把学术争鸣、学术批判归入宪法创作自由的话,这是我们大多数被告媒体经常思维路径,这种做法有利也有局限性。它的局限性在哪儿?如果走这个路径的话,他批判作为基本权利的话,批评的对象范围就窄了,他只能用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因此如果是普通人的话,文艺批评、艺术争鸣宪法47条适用的话就有问题了。我们遇到公众人物案件的时候,这个概念大家基本上都接受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判决也有使用,判决主文使用公众人物的概念,立法上还没有明确。我们现在直接用沙利文判决当中思路来说,公众人物就是要加害人恶意才有承担民意侵权责任。现在有一个问题?大陆法思维按照行为来归类,也就是说作为一般侵权行为,你名誉侵权,美国沙利文作为身份构建,不同要件的做法,这个做法按照行为归类的思维是不太符的。美国的做法为什么这么做?在于方便通过公务人员、公众人物这种界定,把它归入国家行为理论当中。所以说它是宪法主导的形式,我们基本上可以说是实在法主导行为,我们说表达自由的一个间接效力。从艺术上来看,回到公共利益免责自由的角度来说,可能更切合实际。因为它在我国有规范依据,而且适用范围不仅仅是公众人物,而且可以扩大到普通人。作为公众人物在公众利益判定权重里面,我们可以权衡的时候比普通人大得多。
本案应该着重吨正一个命题是学术争鸣才能有助于增进社会公益,学术进步能够使多数人收益的命题。肖传国案子我看了北京高院判决书,判决书主文提到肖传国拥有容忍义务作为公众人物。本案是违法主权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作为被告一方来说不一定非得要走公众人物传播者恶意这个路子,不是被告方不愿意,而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公众利益的抗辩反而是有依据的,基本的路径可以这么走,就是公众人物到公众利益,再到违法行排除,再到侵权责任的免除。
王四新:谢谢匡老师终于结束了,结束之前一小段说的还是非常的从重,我很担心,但是该结束还是结束了,还是感谢匡老师对于我工作的配合。我们这一段讨论就到此结束了,但是我认为匡老师在他的发言里面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现在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时候,去满足一个人,就像范曾这样人,大家看来对这种依据不太充足的需求,还是立足于更大的一种社会利益的诉求。比如像范曾这样公众人物,另外案件本身所涉及问题的性质,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目前文艺品拍卖市场,而我们大家在这儿不用讨论我就敢说有一个共识,目前这个市场虚假繁荣,而虚假繁荣里面就是存在着大量粗制滥造,另外存在着大量随便乱鉴定,这两种导致在这个领域大量存在误导民众制造虚假繁荣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法院处理这种案子的时候,不把板子打在范曾或者更重要应该打的人身伤,反而打在对我们迫切需要纠正一种社会现象的人,他指出来的像皇帝的新装身边小孩,我去打那个小孩,我认为法院做法是非常不聪明的。谢谢,我们这一段讨论就结束,转入下一段徐迅老师您安排下一段,我不知道你和姚辉老师怎么商量的。
徐迅:大家一起休息15分钟,再回来进行我们下一环节。
张新宝:谢谢郭老师给我发表言论的机会。我们今天讨论这个案件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一个案件,范曾是一个很著名的画家,郭庆祥先生是一个艺术评论家和收藏家,我相信他们大致的关系是这样的,我用我有限的知识,我写博士论文是写法律权益保护,我们对于侵权名誉权案件是民法通则第120条是这个条款。
核心我想谈谈在我们法律规定下面,谈名誉权侵权主要是诽谤和侮辱的问题,诽谤要传播一个虚伪的事实,侮辱是说一些言论或者做一些动作让人特别没有尊严的情况,它的前提是言论自由或者是表达自由,这种自住有了之后他们关系没有搞清楚过。这个案子我一直特别关注中间所发生的这些事实,但是郭先生对于范曾的艺术创作活动进行了批评,可能是不点名的,这样的创作没有什么艺术性,都在画钟馗都是千篇一律的。我们学术是需要有批评,大家都说好关起门来相互吹捧是不可能进步的,批评是他艺术、科学根本动力之所在。郭先生这样的批评我们是再一个合理的限制之内的,它可能没有传播什么新的事实,你是怎么画的,人家就是怎么说的,说范曾是流水线作画,基本上都是这么说的,没有一个事实的传播就构不成诽谤。涉及到侮辱方面,说你是混蛋、流氓这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说你艺术不行,说你这样的创作没有艺术性或者艺术性比较差,这样基本上可以归入侮辱的范畴。我的文章经常有人批评,我检索一下写文章骂的,有一个律师买我一本书买亏了,张新宝是做编辑有三个错误,怎么可以出现这样的错误,买这本书是非常吃亏。人家有批评的权力,可以说出不同的看法,这样的批评对我是有积极意义的。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跟他再商量一下,把这个问题讨论再明确一些,我们应该有积极乃至有针锋相对学术批评和艺术批评。最近我碰到一个比较难办的事,由于我过去写了一篇文章,我没有理由不发表文章,他是批评的,中间有一个环节我不能控制,有一个秘密评审的环节,提出不同的意见把讨论持续下去。我是一个主张学术、科学、艺术、批评的人,基于这样的信仰我认为郭先生批评是正当的。
陈传席:下面请清华大学吴冠中艺术研究中心李大钧先生发言。
李大钧:各位好,今天非常荣幸参加这样一个会议,我们对艺术界和收藏界,对于范曾和郭庆祥这个案件,应该说关注很多,本来以为是艺术界的事情,越来越发展成为一个社会公众的事件,所以我们有学习的愿望,来听听我们法学界、传媒学界专家的意见,从这个角度上感觉到学到了很多东西,非常感谢各位专家。我们以往艺术界比较关心和适用法律比较多是著作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界现在比较多研究拍卖法,社会上谈论拍卖界的问题。我们现在要面对一个名誉权的官司,到底属于那个层面,这方面艺术界还是不清楚的。多年以前吴冠中打过一个官司,就是所谓“炮打司令部”的官司,这是一个错案,法律界也作出判决。当时律师就打官司过程中,所采用明明是名誉权的官司最后用著作权官司,用著作权保护打赢了这个官司。比较遗憾在法律有判决下有执行,给吴先生造成了一生的遗憾。为什么没有打名誉权官司,因为非常难打,也不好打,也不会打。因为一直艺术界关注一下这个事件的发展,到底是什么样的走向,到底连带了或者影响了那些领域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仔仔细细看了《文汇报》答辩词,我觉得《文汇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媒体,我们一直以为它是在中国新闻传媒业是一个标杆型这样一个报纸,它有很多很重要的栏目,比如说《争鸣》,一直以来发表了很多有代表性争鸣型的文章。郭庆祥先生文章在《争鸣》栏目中不算很过分。《文汇报》答辩中我看到列举了六七条《文汇报》为自己辩驳没有没有违法答辩词。法院比较关心对于这样公信力,也很强大的专家队伍这样一个支持的媒体,为什么法院不采用它的答辩。那么《文汇报》如果就这一次评判中,比如说郭庆祥输了,《文汇报》是不是也应该认为它有责任或者它有失误。《文汇报》面对这个判决,它会有什么样的表白,还是它就默认,这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还有一个法律,法律没有一审判决之前,它是一个大家都在围观、评判、期待的结果。昌平区法院是共和国非常权威政府执法部门他们判决了,昌平区法院法律专家或者资源是什么,是不是法院也可以给我们说法,有没有披露义务法律除了判决书之外,之内的答词对社会公众一个详解或者解说。今天听到传媒界专家的意见,关于名誉权关于侮辱词言词的界定给我们有所启发。我们以后要非常小心,写文章是很严重的事件,不可以不重视。
最后我有一个感想。郭先生非常有学问,范先生是国学大家,本来不大的事弄的这么大,是不是也有很冲动有原因的这样一个可能呢,我们都在进行期待。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