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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权案研讨会全场实录
作者:    来源:新浪收藏    日期:2011-06-24

徐迅:咱们自由讨论规则每个人不超过3分钟,发言请举手。

王四新:因为原来想着说一下表达自由,我研究表达自由最容易想起表达自由,这个案件涉及到表达自由和诽谤的关系。表白自由是法律概念,他追求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手段是不一样的,从表达自由追求目标来讲,是要信息自由流动、个体自由表达、自我实现,以及充满生机活力话语空间。诽谤是对个体名誉权的保护,采取措施是对言论报道进行限制或者说像本案出现一样进行惩罚,因此表达自由与诽谤有正相关的关系,都涉及到个人人格尊严。但是我认为在这二者之间的关系里面,刚才大家都提了很多了,他主导性关系应该是负相关的关系,负相关的关系诽谤法执行越严格,像我们本案执行越反动,他对表达自由所促成价值目标的实现,构成的影响是越大,他的这种直接的后果就会导致这么几种。诽谤法严格执行,还有其他方式,比如说事先审查、司法禁令、诉讼赔偿,把人拖入诉讼这是对言论表达者心理一种威慑,加上高额赔款更是一种威慑。另外直接造成的结果,对表达者来讲直接禁声,你不要讲了闭嘴,你讲的很有道理我不爱听,减少信息自由流动。在这个案件里面涉及到艺术品收藏的问题,我们艺术品现在又是一副乱像,这样的话我们对文艺批评公共讨论,对艺术收藏方面的讨论,如果这个案件能够立得住大行其道,对这个领域相关问题的讨论,纠正该领域种种不正常的现象,就会起到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个意见,我还简单回顾了一下表达自由与诽谤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来看是相生相克的关系,历史考察诽谤制裁言论历史悠久。但是立法保护表达自由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发展趋势不一样,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诽谤法有些国家用的越来越少,表达自由受到越来越多尊重。诽谤法社会基础没有了,另外表达自由价值和重要性受到越来越认可,因此世界上是历史潮流,衡量一个国家文明不文明,衡量一个法制文明不文明,是正文明还是负文明主要看你对诽谤问题的处理。这个案件需要向表达自由倾斜的时候,用诽谤法来研制言论,这是一种违背现代法制文明一种做法,需要我们每一个文明人警惕的一种做法。

王松苗:这个稿子让我做筛选我还真有点打鼓,我后面会讲我的理由。本案第一我们有证人,第二学生在网上证明流水线作业,第三个法院没有提出这些主张。对于我们新闻而言,对于事实的苛求,证据的苛求是必要的。第二个言词的问题,刚才讲凌辱、羞辱、侮辱,这几个东西讲的很重要。中国最麻烦诽谤一眼可以看出来,最难是侮辱怎么来界定,我不知道张老师有好的方法。我自己看了一下,我自己收集材料里面,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文章中使用“多行不义”带有侮辱性,法院评论中霸王恶霸是带有侮辱性的词语。提出一个什么标准呢?我讲过德国谩骂评论,他们认为即便难以置信的修辞,说他敲诈勒索、骗子都没有问题,这些词他不认为构成谩骂评论,他们认为诚实合理。在中国案件也是比较多的,刚才已经稍微说了一下,我觉得在这个案子当中事实意见还是能够让人看出来那些是意见,那些是事实。

徐迅:王松苗也是一位评论家,在我们报社操作很多年,主持研究项目松苗是研究评论项目的问题,他们研究83侵权案件做了统计数据的分析,典型案件的情况了解。

朱其:我补充一下,首先是否构成侵权名誉,法院没有明确解释。实际上对于艺术家的名誉来说,一个是我们国家中宣部、文化部颁布名誉证书,中宣部、文化部没有颁给范曾任何名誉。第二个学术界著作史艺术对你有高度评价,迄今为止没有一本中国现代艺术史当代艺术史提到范曾,学术界对范曾也是毁誉不一的,我知道大部分对他的画评价不高。范曾所谓名誉更多是名声,在中国媒体名声特别大,或者市场名声特别大,市场或者媒体名声构成艺术史地位的名誉,这是有差别的。在中国最近半个世纪,很多画家学术界对他评价很不高,他在社会上知名度非常高,像陈一飞学术界认为他画画的不好,社会上他的画如日中天。媒体名声和市场名声是否构成名名誉,这个概念有问题的。

展江:二审走公众人物这个不太妥当,还是诽谤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如何抗辩,再加上一个公众利益的问题,现在影响市场、消费者和那么多的利益。这个判决确实显示出昌平区法院的问题,不知道背后有没有证据。至少说对名誉侵权这个判决显示出是不太专业的,或者说游离专业之外的。他的判决书里面基本意见即没有否认基本事实,包括抗辩,也没有举出它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因为对方的不实的报道,或者真正具有诽谤性言词造成的,他列举的东西大家都说了,跟大家想象侮辱言词非常远。《文汇报》是综合性知识分子的报纸,是在一个《争鸣》版,不是实政性版,言论尺度比一般版面要宽。但是我想放再一个知识分子的报纸《文汇报》或者《光明日报》这样的报纸,尺度又会不同。这个案子虽然范曾还没有提起刑事诽谤诉讼,走的民法通则来起诉的。但是我觉得法院所应用所谓的法理有点像英国早期煽动诽谤,只要你批评范曾就是诽谤,不管是否属实,不管是否具有侮辱性,问题主要在这个地方,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现在不知道打多少官司。二审如何能够比较有利做辩护,可能现在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富敏荣:我想两个事实做一个确认。第一个事实就是流水线作画和媒体义务,流水线作画这个在法庭上实际上是没有争议的,为什么?郭庆祥说他是亲眼目睹。第二范曾学生在网上公布的照片,我们公正形式把证据证明下来,还有证人亲眼看到。第四个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也没有进行否认,只是说一种探索方法。这个事实在一审判决书没有作出认定就回避了。有关这些本案当中涉及的事实没有争议。这个当中《文汇报》是不是尽到了审核的义务,实际上我也问了我们发稿编辑,因为涉及到夹叙夹议的事情,就问他是不是亲眼看到,他说亲眼看到,他说亲眼看到,那能不能证明呢?他也说能够证明,问赵钢,还说网上有照片。这种情况下编辑认定这种事实是有的,我们认为《文汇报》尽到了审核的义务,这是一

第二个问题是主观恶意的问题。法院判决书当中其中讲到一点双方有交易行为,因此你这个文章不是纯粹的评论。这是有知识上的争论,一审开庭原告律师出示米景扬证人证言,他就说郭庆祥为什么写这篇文章在09年底的时候,郭庆祥通过赵刚向他提出要求收购范曾画,范曾画以前不是钱,这几年范曾画一下子值钱了,如果拿到范曾珍品肯定是能发财的,所以有这么一个事实。据米景扬说他没有同意,范曾也不同意,因此证词里面讲到实际上郭庆祥恼羞成怒报复范曾,这个证据当庭出示说明你写文章动机不纯,是恼羞成怒报复,这在证据形式上不符合要求。另外赵刚出庭作证,赵刚说是有这么一个事,我跟他讲过要买范曾的画,但是不是郭庆祥要买,我自己要买,郭庆祥给我打招呼帮过他的忙,范曾在法国买房子没有钱,因此他和郭庆祥希望郭庆祥能够和范曾讲,但是郭庆祥不愿意,所以他出庭作证证明要买画不是郭庆祥要买,而且郭庆祥不愿意做这个事。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这些事实就很清楚,就不存在所谓的恼羞成怒和报复的问题。这些证据在一审判决当中法院也没有作出一个认定,但是法院作出了一个所谓交易行为,因此不是纯粹给予批评,实际上有一个主管恶意的问题,但是这个认定缺乏事实和证据。我补充这两个事实,因为这个事在本案当中也是比较重要的。

第三个我讲一下,学术争鸣、文艺批评。第一作品评论没有进去,对于作者创作才能、创作态度、创作方法也是可以有批评,哪怕批评比较尖锐,我认为界限因此在这个地方。

李国民:关于侮辱的界限,刚才张鸿霞老师说我的非常同意。还应该结合意见发表的意见,你说一个良家妇女是婊子可以,你说妓女是婊子就是事实。我觉得侮辱的界定不能说直接给一个大表说那些词就是侮辱,应该结合具体语境和具体案件事实来界定。这个案子不对其中涉及一些事实,比如说流水线作画事实进行调查这是有问题的,法院有顾虑这样事实存在,一个有照片存在,他的学生写文章承认这种现象,这种情况下法院确认,也会对范曾造成不利的影响。范曾画是不是垃圾,这个评论是有很重要的方面,法院不调查这个方面是不对的。

第二个例子,关于文章合不合格能不能发表。我同意松表老师的观点,比如说200万的问题,作为一个编辑应该是进行核实,要不然最好进行删除。文章能不能发表,跟他是不是构成侵权,这个文章不符合新闻规范,发表出来有损新闻职业道德,但是不一定违法,也不一定侵权。还有评论依据的事实和报道披露的事实是不是用同一个标准,我觉得我还是有不同的看法,至少在德国不一样。德国法对评论披露的事实和报道的事实宽松的多,报道转载是其他报纸的事实,也一定要核实,否则的话因为报道失实受到起诉什么受到追究。一篇评论由头引用其他报纸的事实,最后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评论本身不应该为这个负责,这个还是有区别的。

张千帆:我再补充一点,大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缺陷比较明显,也都期望二审法院判的更好。从法学角度来说我们并不是十分在乎最后的结果,而是要把这个界定名誉侵权和言论自由界限界定清楚,希望从这个案件开始以后可以逐步的在这个领域形成一套规则,希望最高法院出台一个解释,让地区法院在判决过程当中有法可依。最关键法院判决有章法,应该依照什么章法。我觉得要做好几个界定,这个大家讨论比较多。首先一个界定事实价值和事实评定界定。如果讲全都是事实,如果说又是一个妓女骂她是婊子,这有什么问题,连她有没有实际恶意都不相关,有实际恶意但是是事实,也不能法律惩罚。第二到底是不是公众人物的问题,到底算普通百姓还是公众人物,展老师认为对这个问题比较悲观,这是中国法学界已经形成一个共识,法院应该是接受我们学界的共识以及世界各国普通的做法,对公众人物要区别出来的,如果讲即便不是事实,但是如果没有实际也是不能判他败诉。最后也是比较重要的,法院要界定好自己和社会之间的作用,现在法院产生的误解从一审判决可以看到,法院作用不让别人说坏话,这不是法院作用,法院不可能履行这个责任,也没有这个权力。它的任务甚至不是不让别人说无中生有的坏话,我认为你就是一个混蛋,你说一句在那,我说没有依据,我就看你不顺眼那怎么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针对名人还加上实际恶意的坏话,这的作用在这个地方。国内讨论公正评论比较多,我对这个规则持有报论意见,英国没有宪法,没有那个是宪法修的原则,言论自由也不是作为宪法性的原则,这个有可能对言论自由保护的不够。什么是公众评论,法院认定公众评论就是公众评论呢,如果讲范曾水平平平可以,讲是一堆垃圾是不是就可以了,平常的语言就是评论,夸张语言就不是评论,这就不对了。在法学界大家知道法学界是什么状况,这么大自由裁量他能否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我是有怀疑的。法院任务是很明确的,一个基本要件确认事实上有没有问题,我是觉得包括在案件二审的时候,包括今后涉及类似的案件,法院不仅属于事实换还给事实,属于价值还给价值,还要把属于社会还给社会。

徐迅:法院怎么做出这样的判决,在判决书之外法院把判决书写好了就是最好的交代。在这个案子当中法院判决太缺少逻辑和论证,是不是法院判决都是这样的,后来我们问杨老师,杨老师说是不是,我自己认为还是有不少挺好的判决。我简单介绍一个,它同样是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也是名誉侵权的诉讼,也同样涉及到媒体和法人负面评价,也涉及到文章中的意见和观点。但是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就很精彩。新闻报道传导是事实,他是客观的,事实真相具有唯一性,评价事实也就是报道标准是真实,而新闻评论表达观点与意见,他是主观具有多元性,评价评论的标准公正与工运,既然评论就存在褒贬,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原告应该接受宽容和忍耐来自媒体我乃至整个社会舆论监督,对于轻微损害应该理解和宽容。批评讽刺并不是侵权,媒体都发出一种声音,要如陷入侵权陷阱,这不负责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要求。

富敏荣:我请教在座的学者,这个案件中的《文汇报》一审判决认定是不构成侵权的,他说你《文汇报》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不构成侵权,从《文汇报》角度来说,我们实际上没有责任,我们现在很纠结,《文汇报》是不是要上诉,所以我们请教这一点。现在《文汇报》考虑的问题,我媒体怎么来捍卫学术争鸣和文艺批评的权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以前报道失真被告,舆论监督老被告,现在发表文艺评论、学术争鸣文章也当被告。《文汇报》是不是坚持这么一个捍卫媒体文艺批评和学术争鸣权力要不要上诉,领导问我,领导也很想上诉,这是捍卫媒体权力出发。但是又觉得现在已经给你面子了,不让你承担责任了,你再上诉你不知好歹,《文汇报》现在纠结在这里。

陈传席:当然应该上诉。

富敏荣:这个里面涉及到如何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如何来认定主观过错,我们已经尽到审核,我们发表文章还打电话还核实,很多措词改掉,这种情况还是作为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主观过错,我觉得媒体没法发批评文章。

张新宝:你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你不同意可以上诉,对于判决中逻辑推理那样一些评论的部分,要上诉就比较困难了。

我同意案件不管咱们张新保老实说上诉理由充足不充足都要上诉,这事关公共利益,事关《文汇报》大量的操作,要不要发表之前思量和考虑这些问题,这个案件意义价值重大,我是同意继续打下去、坚决打下去。

徐迅:因为不光是《文汇报》的问题。

李丹林:《文汇报》不用上诉,你对判决结果是接受的,上诉的理由是对事实认定不清,对法律判决不当,我们现在解决问题涉及到媒体本身,媒体应该更好利用这个平台,我们可以对判决发表评论,法院判决问题在那里,对媒体产生苛责一种要求问题在那里,大家进行评论很好进行争鸣,这就很好的进行解决。

朱巍::权力不争取就不是权力,权力不争取就是沉默的东西,必须进行争取。有个问题提给大家,现在媒体上都是说不良商家,天天报纸和新闻都在说,社会败类不比范曾语言要激烈吗,为什么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实跟这个道理是一样的及我们说行有行规,盗亦有道。我现在知道这件事情我要把这件事情说出来,其实跟假冒伪劣商品是一样的,我本来说买笨鸡蛋结果上来家养鸡蛋,我是不是上当了,这样讲从消费者知情权角度来说应该这样做。

郑文明: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最近关于名誉权侵权的案件,比如说陆游案该保护没有保护。另外大家从2006年开始评论政府官员政治性事件,这样的东西的诽谤政府罪官司满天飞,现在法院关于文艺评论这些方面,这个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对于文艺评论界,对于文学艺术的进步肯定是一种灾难毁灭性的打击,这是我的看法。

徐迅:大家自由发言阶段就到此结束了,最后请杨老师作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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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范曾,郭庆祥,侵权,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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