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历史之伦理:“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
如上所言,无论是“当代艺术史”之为“当代艺术”,还是其之为“史”,最终都回到人之为人的问题。在李泽厚看来,人的问题归根即“我意识我活着”,就是个体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中,他诉诸于如何从马克思回到康德,重构了个体性及其理性。在《历史本体论》中,其探寻如何从海德格尔回到黑格尔,重构了整体与个体或“大我”与“小我”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他区分了两种道德:“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而历史之伦理便体现在这两种道德及其张力关系中。
姑且不论当代艺术是否关涉人的最大幸福,但历史是无法回避伦理及其限制。李泽厚说,“伦理精神、伦理主义本身具有其崇高的价值。这价值何在?在于构建人心。即构建人之所以为人的伦理本体的存在。”[17]因此,即使当代艺术本身是否回到人的层面尚未确定,也无法否认当代艺术史作为历史而须回到人之为人的问题。
如中国的“天理”、“天道”、“良知”,李泽厚所谓的“宗教性道德”所指的就是康德的“先验理性”、“绝对律令”等“理性凝聚”性存在。在这里它就是整体或“大我”。于其面前,作为“小我”的个体自觉地变得谦卑和敬畏。事实上,这里的“大我”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存在如何更好地维系“小我”及其之间的生存。与“宗教性道德”相对的,便是其源头“社会性道德”。这告诉我们,尽管前者是先验的、绝对的,但其还是来自经验与历史。具体而言,所谓“(现代)社会性道德”,主要是指在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和人群交往中,个人在行为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自觉原则和标准。[18]按李泽厚的界定,前者关乎的是善恶,后者针对的是对错。“宗教性道德”的基础是整体与“大我”,而“社会性道德”的基础是个体与“小我”。现代社会以降,启蒙运动的结果就是“社会性道德”逐渐与“宗教性道德”脱钩。当然也不完全。[19]
说到底,关于整体与个人,李泽厚还是持历史的看法。他说:“人是从‘个人为整体而存在’,发展成为‘整体为个人而存在’的。强调后者而否定前者是非历史的,强调前者而否定后者是反历史的。”“自由主义偏重‘整体为个人而存在’,甚至以之为先验原理,是非历史的;社群主义偏重‘个体为整体而存在’,在今日中国是‘反历史的’(在西方则并不是)。”[20]正是因此,李泽厚提出,尽管两种道德无法绝对二分,但更需警惕绝对合一。在他看来,这还是一个“度”的问题。[21]况且,对于今日之中国而言,更迫切的是分,而非合。只有这样,方有反抗异化,而寻得历史与伦理统一的可能。
潘公凯的“中国美术的现代之路”及其“四大主义”(“西方主义”、“传统主义”、“融合主义”及“大众主义”)本质上也是意在实现历史与伦理的统一。[22]但问题就在于,这样一种书写方式及观念的预设,恰恰是一种“反历史”之实践。它更加倾向于“个体为整体而存在”,而非“整体为个体而存在”。无独有偶。尽管高名潞的“意派”并非以当代艺术史书写,而是以当代艺术方法论及本体论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但背后还是无法回避对于历史本身的检省和反思。因为,姑且不论其到底成立与否,但无疑历史与现实都在其中。所以,本质上“意派”与“四大主义”没有区别。
对于“四大主义”、“意派”的批评不胜枚举[23],但无非是“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问题。所谓的现代派或后现代派纷纷指责“四大主义”、“意派”太保守,太现实,牺牲了个体性,摧毁了差异性。这都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潘、高会提出“四大主义”和“意派”,难道不也正是基于对现代性及后现代之个体性、差异性反思的结果吗?事实上,无论是批评者,还是被批评者,无论是整体取代个体,还是个体取代整体,都停留在一种革命思维的逻辑。这意味着,今日之问题不是“整体VS个体”的问题,而是如何超越个体与整体二分化的问题。这既反证了“四大主义”、“意派”及现代派、后现代的局限,也反证了李泽厚“历史本体论”的局限。
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面向他者”的意义就在于其为超越整体与个体这一二元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能。“面向他者”意在“超越存在”,即超越“我意识我活着”,也就是说,其不仅超越了现代性及后现代之霍布斯式的“个体”或莱布尼茨式的“单子”,也超越了反现代性的黑格尔、马克思之总体或整体。在《总体与无限》中,“他者”已成为列维纳斯阐述的中心问题之一,而至《别样于存在》时,基于对主体性的反思,他已试图在主体之内寻求“他者”的痕迹。[24]尽管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通过主体间性的解释和公共交往理论也同样付诸于这一超越实践,但其根本还在康德的传统之内。[25]而列维纳斯的“面向他者”事实上也是基于对康德及其“自律”论反省的结果。他认为,康德的自由、自律将他者还原为同一,而自由并不足以以自身来论证其正当性,且在这种“自律”中没有“他者”的地位。因此,这是一种不同于康德之“他律”的“他律哲学”。他竭力诉诸于在“他者”与自由之间建立关联,“他律”在此成了自由的更高目标,自由的主体需要被善所拣选,从而成为“为他者”负责的主体。[26]如他所说的:“人的人性、主体性是一种对他人的责任。”“我是‘他人’的抵押品,我始终对‘他人’负有责任。”[27]正是因此,在他的眼里,伦理学乃第一哲学。正是因此,我们在反思“历史本体论”及其现实意义的同时,也有了超越“历史本体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