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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批评和名誉侵权界限学术研讨会文字实录
作者:    来源:新浪收藏    日期:2011-08-02

2011年8月1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主办的“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成为专家们讨论的焦点。在会上文艺评论家毛时安提出,真正的艺术应该是创作者把这件作品当作作品在创作,要有很大的想象、投入和独创。从这个角度来说,范曾的这些流水线作品属于“商品”,更多具有商品属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篇文章不是文艺批评。以下为本次研讨会的文字实录:

主题:“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学术研讨会

时间:2011年8月1日下午

地点:上海市昭化路490号上海法学会二楼会议室

专家学者名单:

主持人 王全弟  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会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金鑫  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
强  荧  社科院新闻所所长
杨益萍  市文联党组书记、市人大代表
毛时安  市人民政府参事、市政协常委、文艺评论家
郦国义  中国作协全委会委员、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文艺评论家
江 宏   上海书画院前院长  著名美术评论家
周瑞金  原人民日报副总编
丁法章  原上海新闻学会会长、著名报人
魏永征  汕头大学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
凌  河  解放日报首席评论员、首席编辑
殷啸虎  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市政协常委
汤啸天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教授
傅鼎生  上海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教授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以扬  东方法学副主编

主持人傅鼎生: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的会议,是“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学术研讨会。近年来,有关因学术评论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子时有发生,这类纠纷中心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把握合理的文学批评和学术评论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今天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和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共同关注这样一个问题,组织大家召开这次研讨会。为了使研讨会深入,我们提供了一个案例,大家可以结合这个案例谈谈这个案例和身边的例子来回答我们今天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两者之间的界限。研讨会正式开始之前,我们请强荧老师做一个简要发言。

强  荧: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我们伟大的丁老师在这里。今天我们新闻研究所和法学会一起在这里开一个研讨会,实际上就是做一个新闻舆论研讨。坐在这里,是要有点语气的,对文艺批评、新闻批评我们丁老师是老报人,我们也是做了几十年的记者。三十多年的记者生涯里,我们在丁老师领导下也曾经尝试过一些新闻批评的案例,也有过被人家告上法庭、名誉侵权的案例。但我们觉得新闻批评是舆论监督的一个武器。值得我们探讨、研讨。比如说出租车的事情,丁老师鼓励我们,让我们去搞体验式报道。当时我搞报道的时候有6万5千个出租车司机,他们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以前的报道都是事后。能不能从里面往外看,帮他们呼吁,所以我开了一个礼拜出租车写了报告。写了两条,一个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个降低他们的定额。第一天开出租车16个小时,才挣360块钱,当天的定额要480块钱。后来我们根据情况,呼吁降低上海出租车司机的定额,后来合理解决了问题。所以后来出租车行业说要成立出租行业工会,让我当主席替他们说话。还有人说我终身享受免费坐出租车的待遇。当然也有些后遗症。有了这个后遗症,是不是不要批评了?我觉得应该坚持新闻批评。包括我去当刑警,在南京路上巡逻,结果发现违章的残疾车很多,后来写了街头巡查8小时的文章。残疾司机说,你这个要割瘤,是不是政府的声音?后来他们要把我揪出来,把我的脚打断也去开残疾车。所以这个是有风险的。

不管怎么说,今天的研讨会非常有意义。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来研讨我们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的界限问题,今天也是选了一个好的时机,大家畅所欲言。我在这里代表我们新闻研究所向各位专家和领导是欢迎和谢谢。

主持人 傅鼎生:下面由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所所长进行发言。

王全弟:非常高兴参加这次会议。应该说,我们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和社科院新闻研究所有多次合作,我们也曾经专门就专门案例进行过研讨,包括魏老师我们一起参加过讨论。这种模式,还是非常好的。包括今天讨论的题目,涉及到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实际也涉及到新闻报道的问题。当然,也涉及到我们民法上名誉侵权的问题。所以由不同的专业来探讨具体的问题甚至包括一些具体案例,我觉得是比较好的尝试。今天参加的人非常多,我们希望大家踊跃发言。

从法律角度讲,可能涉及到文艺批评、文学艺术方面的这些我们不很熟悉,我们参加法律方面的讨论是个基本前提。我接到通知以后,觉得有些问题包括新闻方面的法律法规状况需要先了解一下。这些是从我们法学角度讨论的一个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做比较好的尝试,也为我们这方面的研究做一些基本的工作。

主持人 傅鼎生:“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有没有界限,对创作方法能不能评头品足,媒体能否审核文学批评和名誉侵权的界限等等,我们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凌河:我虽然读过四年法学,但是我们当时只有7部法律,300个学生,在一个像干校一样的原圣约翰大学的原址上课。后来出来以后,就进了新闻单位。基本上是个“法盲”。但我这个法盲看看这个案件,就是郭、曾这个案件,案情好像并非盘根错结,但判决书很有可读性,读了就产生了几个问号,既涉及到民法方面的问题,也涉及到新闻法制上的一些基本范畴。我提几个问题求教于大家。

第一、原审性语言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侵权的这个法理对不对?事实上,任何批评都是带有贬损性的,任何揭露不符合普世价值的行为事实言论,都可能导致公众评价降低。马克思固然讲过我们不能宣布一个人为ZEI(音),但可以如实的说这个人偷东西。是否只要对负面事实进行了描述,就形成了名誉侵权?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鲁迅先生及其作品是否现在还应该站在被告席上受到法庭的制裁?

第二、是否因为言论使人产生了精神痛苦,就构成了侵权?据我们所知,名誉权制度保护的公民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而绝不是不容许批评。如果批评属实,那么被批评者由于社会评价降低而引起痛苦,有什么不正常呢?如果所有的正当的新闻批评引起对象人的痛苦,甚至痛心疾首,都造成侵权,那还有什么舆论监督可言?

此外,另一方面,所谓造成名誉侵权或精神痛苦的认定,究竟是依据推断、推定还是按照国际司法改革在1996年英国对于诽谤法的侵权修改以后必须有直接而充分的证据。

第三、认为被告是原告作品的购买者,两者之间有交易,所以不是纯粹的文艺批评,这种逻辑对不对?且不说世界上哪有什么纯粹的东西,按照这种有交易的说法,是否更  说明了被告是一个消费者?那么他有没有消法规定的9大权利之一的监督权?对商品或服务提出批评,是否属于监督权的范围?因为有过商业往来,所以就不是正常的批评。这样一种司法创新的解释,是否合逻辑、是否有道理?

第四、还是回到文艺问题来。文艺观点是否可以成为司法制裁的对象?被告文章认为流水线作业,复制式的艺术是毫无艺术价值的礼品化。不管对不对,这是不是一个艺术观点?如果是,是否可以戴上侵权的帽子?

这就涉及到下一个问题,也就是我的第五个疑惑,文艺作品最后的裁判权究竟在哪里?应该是谁?文艺创作是形象思维,这一点连文艺座谈会上的主讲人都不得不承认。而文艺批评是对于形象思维的再思维,是对于形象思维的逻辑思维,都具有文学艺术的独特内在规律,又是思想和观点的产物,法庭能够规范人的行为,是否也可以规范思想和观点?对于文艺思想的创作和批评,历史上是有过宗教裁判的。到了左的年代,又搞行政裁决。现在是否要走向司法裁判?由一方当事人所在的基层法院来一锤定音?以法视国,是不是法庭包打天下?其实,我认为文艺创作和文艺批评的最后裁判权真正的终审权应该属于人民、属于实践、属于时代,也属于历史。所以即便法庭有了终审判决,我们是不是也不必将这种判决当成最后的结论或者最权威的判定?

第六、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究竟有多少?和政治人物一样,我认为公众人物当然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但按国际通例和政治学通则,他们这些私权应该有所让步。不仅是因为契约本身的缘故,等在于他们和平民、媒体对视中,往往会受到权利偏向、偏袒的很大可能性。这次一审判决是不是再次说明了这一点,从而再次说明了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因为沾有较多公共资源而应该让出一部分私权,以便让他们受到必要的社会监督、制约,同时显示社会的公平呢?

以上我提了六个疑问,都没有搞懂。求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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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批评,名誉侵权,研讨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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