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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批评和名誉侵权界限学术研讨会文字实录
作者:    来源:新浪收藏    日期:2011-08-02

魏永征:有关本案的院长我去年12月份就发表了,在北京。这个案子是去年10月份立案的,11月底北京有记者找我问我对这个案子怎么看,要采访我,我说那你得把资料给我,要把证据给我,不好干预司法。他就给了我一张照片,这个照片也就是我们今天在报纸上看到的范曾流水作画的照片。我说这个我们完全可以谈的。为什么呢?看了这张画,我想我们都会提出不同的疑问。这个画都差不多,一张要卖几万,十几万,值不值?。荣宝斋的水墨画一张也就一千块。当然你可以问,你画得出来吗?你能一下画这么多张吗?这个就是不同意见的争论。这个争论,在我们社会上是每天都在发生的。进入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务,电影、戏剧、小说,讲大一点,政治家的演说、措施,美国这两天为了债务问题闹翻了天,当然美国跟中国的国情不一样,大家骂来骂去,大家都可以评论。小而言之,我们吃一顿饭,这个厨师做的菜好不好,有的人说太好吃了,有的说太差了。说差的,难道都侵犯了厨师的名誉权吗?如果按照这样一个逻辑来说,我们在座从丁法章开始到刚才的老周,你们明天都要做被告,因为你们都攻击了范先生,甚至说不定还攻击了法院。所以这里面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或者说我们要讲到诽谤法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符合新闻规律的。老丁是评论家,也是评论理论家,就是在我们传播媒介上的内容可以分为事实和意见。这是大家公认的一个基本道理。

如果发生诽谤案件、或者名誉案件的审判,要把意见和事实区分开来,这也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这个基本的原则,可能是国际通用的。比如普通法,英美法里,里面三大抗辩理由的一个,免责抗辩理由,就是公允评论。刚才老周讲的四条里,前三条就是这个公允评论中的东西。我不知道是老周的法学修养到了这个程度,还是他同这个原则不谋而合?但可以看出老周在这方面的研究深度。

今年3月15号英国司法部对国会提出一个《诽谤法》修改的草案,草案里他建议把公平评论、公允评论改为“诚实意见”。就是老周讲的“真诚发表意见”。这个意见即使是偏激的甚至片面的,都不能成为诽谤。甚至衣襟错了,也不能构成诽谤。因为意见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这是英美法。

欧洲人权法院在审判名誉案件或者诽谤案件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把事实和价值判断区分开来。如果是价值判断,法庭不能判断你这个价值判断是错或对。所以如果是价值判断,他不构成诽谤。

为什么要把意见和事实区分开来?首先,刚才几位都是评论家,这都是我们符合我们新闻规律的,事实只有一个,意见可以多样。如果意见不能有多样的发表,我们新闻媒介都要关门了。刚才好多人都这样说了。

第二点,这个和名誉保护有关。法院判决里讲到名誉是关于特定人的什么品德、表现等的社会评价。那么这个名誉怎么会受到不恰当的影响呢?如果传播了虚假的事实,别人会信,这样他的社会评价会受到不应有的降低。但是如果是针对某一个特定事实大家发表不同的意见,这些不同意见即使是贬损性的意见,他的社会影响、社会评价不会受到影响。为什么?因为事实在这儿,他的画在那儿。你说他的画很差,但有名家、专家说他的画好得不得了。自会有不同的评价。所以一个区区的姓郭的人,如果他的意见是错的,就绝对不会撼动范大师的一根毫毛。

第三、这是法庭判决的任务,法庭判决只能根据事实判断,只能判断事实的有无,不能判断意见的对错。判断意见的对错,不管是政治的对错还是文艺的对错或者是对厨师烧菜好不好,这是通过公众讨论或者学术研究来加以认定的,得出一个大致一致的意见,法院、法官不能判决这些问题,不能判决意见的对错。因为意见是不可证明的。欧洲人权法院说,价值判断是不可证明的。不可证明的,我们不能判决他是对或错。

第四、这同我们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则一致。言论自由的基础是意见自由。就是说,言论自由里包括事实和意见两部分,我们没有造谣的自由,没有诬蔑的自由。传播虚假的言论,是没有自由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我们有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意见和事实的分开,这是一个国际的惯例。

我们中国怎么样?我们中国事实上是有这样的规范的。这个规范,就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好像是第七问。这里边说,因为批评文章而引起名誉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三条。第一条,就是如果批评的有关事实基本内容属实,没有侮辱他人风格,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第二条,如果文章的基本内容真实,但有侮辱他人的内容,构成侵害名誉权。第三条,基本内容事实构成侵害名誉权。也就是说,两种情况是可以侵权的。第一种情况,传播了虚假事实,损害了他人名誉。第二条,传播了侮辱他人内容的有关词句。这里边没有意见,没有讲到意见的错误会构成侵害名誉权。所以不同的意见、反对的意见、批评性的意见不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在我们1993年的司法解释里边已经有了。

刚才丁邦杰出同志讲到的袁成兰这个案子,在1998年司法解释下达以前,有一个征求意见稿。这个征求意见稿大概是在1997年下来的,其中有一条,出于公共利益对公共领域的文学作品、科学研究、文学学术作品等进行批评,没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这个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我当时也拿到了。我想这个“意见”会影响到袁成兰案子的判决。因为法官看到这个,受到启发了。所以江苏省高院可以把这个案件提审。通常两审结束了,但他重新提审,按照袁成兰的申诉加以改判。但这个草稿在1998年作为司法解释正式发下来的时候,没有了。为什么没有了?后来有人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庭庭长梁树文(音),他说这个问题可能还不是很成熟,因为他也是组织起草的,这个问题很不成熟,我们暂时没有列进去,等到我们以后有更多的实践再来研究。这个从1998年到现在已经十多年过去了。1993年已经可以分析出不同意见不构成侵权。但由于是分析出来的意见,没有明文的司法出来,中国没有判例,所以在审判中这方面的情况相当复杂。我们有一些对于事实作为的判决,我觉得有的甚至是太宽了。但对于不同批评意见特别是我们老丁、老周你们的批评文章,你们还是很幸运的,没有当被告,人家也不敢告你们,名气比较大。批评性的文章、评论的文章当被告,这方面的判决问题很多。很多同案不同判。

比如说这个案子涉及的“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这些话就要看他是不是针对一个事实。有没有事实?他前面有一大段事实。这段事实已经写进判决书里。法院认定他有举证,流水线作业,法院判决书没有否认这个事实。他是根据这个事实来做评论的。如果没有这个事实,说这个人很虚伪,这可能不行。那你就要说我这个人怎么虚伪。我举出你言行不一的表现,说一套做一套,我说你虚伪,那你可以说太重了,我不过就是不留神,说的和做的没有做到,你不要说我虚伪,我吃不消。那可以。我们可以不用“虚伪”这个词。类似的词,他的表现确确实实可以被人们称为“才能平平”,确实有言行不一的情况。那可以用这些词语。还有,这些词语是不是侮辱?我们看看郭先生的文章,是一片说理的文章。我们现在对侮辱的问题研究太少。好像有些激烈的词句就是侮辱。这是不对的。激烈的词句,我们修辞学上的比喻、借代、引申这些他不是。我们可以研究一下言词性的侮辱到底怎么界定。但是,尽管研究不多,可以肯定这个案子的四个词不是。

这个案子为什么可以拿来讨论?12月初北京发表了我的观点,因为这个案子还没有开审,我目的是为了提醒我们司法审判,提醒最高法院,有关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关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2001年以后到现在已经十年了,没有新的出来。对于意见和事实分开的这么一个重要原则,到底怎么样,我们没有一个鲜明的、有法律根据的规范。这会影响我们的新闻评论、学术研究和其他各种媒介传播的发展。所以当时我就写了这么一个东西。

我今天就做这么一个发言。各位记者,如果要引用的话,你们到我博客上去看,去找这个文章,以网上的文章为据。谢谢。

主持人 傅鼎生:下面进行一个短时间的茶歇。茶歇十分15分钟。我们的研讨,自然而然的分成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新闻界领域、文艺批评界领域发表了观点。后面这个阶段将由法学界来发表观点。

(茶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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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批评,名誉侵权,研讨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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